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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政府於七十八年六月公布施行之「野生動物保育法」 ,業於八十三年十月修正通過及施行,對於該法野生 動物之管理及進出口有更詳細規定。該法中將野生動 物區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有騷擾﹑虐待﹑獵捕﹑買賣﹑交換 ﹑非法持有﹑宰殺或加工等行為。其重要規定尚有: 一﹑非法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製品者﹑ 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展示保育類動物或瀕臨絕種及 珍貴稀有動物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五0萬元以下罰金。常業 犯加重處罰。 二﹑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00萬 以下罰金。於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之者,加重其刑 二至三分之一;常業犯加重處罰。 三﹑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處一年有期待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因而致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於保護區內犯之 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四﹑非法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五0萬元以下罰鍰。不依 期限提出改善辦法﹑不提補救方案或不依補救方案實施 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00萬元以下罰鍰。若因 而致野生動物無法棲息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0萬元以上一五0萬元以下罰金。 五﹑非法釋放所飼養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五萬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 五0萬元以上二五0萬元以下罰鍰。 六﹑首之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野生動物致有影響國內動 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不提預防或補救方案或不依方案實 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五0萬元以下罰鍰。擅 自輸入或輸出貿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野生動物或其產 製品者,處新臺幣二0萬元以上一00萬元以下罰鍰。 七﹑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 新臺幣一五萬元以上七五萬元以下罰鍰。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1﹑非法在劃定之野生動物利用區域內獵捕一般類    野生動物者或違反其管制事項者。 2﹑使用禁止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3﹑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拆除未經許可設置     之網具陷阱獵具或查核飼養繁殖之保育類與危     險性野生動物者。 4﹑未經核准,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    物者。 5﹑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危險性動物,其場所及    設備不符標準者。 6﹑未經許可利用保育類動物或以營利為目的,經    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    或出口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1﹑於野生動物保護區獵捕﹑宰殺一般野生動物﹑    採集或砍伐植物或違反其他管制事項者。 2﹑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    人,未依主管機關公告方法提供棲息環境或未    依主管機關規定停止其使用﹑收益方法者。 十﹑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有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    查或保育計畫實施者。 2﹑於野生動物利用區域內垂釣或獵捕一般類野生    動物﹐未依規定繳費﹑辦理登記事項者。 3﹑非法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4﹑輸入供馬戲團等表演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逾其    復運輸出者。 5﹑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以保育類野生動物或    其製品與國外機關交換﹑贈與或展示,逾期提出    報告者。 6﹑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繁殖或公告後    取得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    或持有經公告之產製品,逾期登記者。 7﹑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動物或持有非我國原產野生動    物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而繼續飼養或未經許可    而繁殖者。 8﹑飼養或繁殖保育動物或持有非我國原產野生動物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而繼續飼養持有或未經許    可而繁殖者。 9﹑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公共場所陳列    或展示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10﹑飼養繁殖瀕臨絕種及珍稀動物而遺失者。 11﹑飼養瀕臨絕種及珍稀野生動物死亡﹑逾期或未   提送死亡解剖書者。 12﹑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出售具學術研究或展示價     值之野生動物屍體予學術研究等機構者。 十二﹑違反本法規定,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 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收或沒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kisswiss.m2.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