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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契約條款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址所載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消費者)與乙方(業者)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 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二條:乙方根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 疵。 第三條: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 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 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 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遲給付者,乙方不負延遲責任。 第四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 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 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 償其損害。 第五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延遲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 行為。 甲方不得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 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 期至乙方之營業索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 片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 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 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 第九條: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 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十條: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 作物,為其他方之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 生上之危險。 第十二條: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十三條: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之情形時,乙方應無息還收受之押金。 第十四條: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十五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 ※ Origin: 盈月與繁星 (MoonStar.twbbs.org) ◆ From: 210.200.150.184 [Modified by kuei] From: 210.200.150.184(00/01/15 23: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