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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19 聯合報】準備結婚的新人常以拍攝婚紗照求得留下甜蜜的紀錄, 但如果與婚紗公司糾紛頻頻,則可能反成不堪回首的痛苦回憶。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婚紗業者都提醒消費者,與婚紗公司定約時最好注意看清 楚契約內容,不可單聽老闆的推銷贈送,一切約定事項最好白紙黑字寫下,才更能 保障本身權益,否則一旦開拍,消費者很難要求退費。 消基會出版的「消費者報導」即有此案例,消費者投訴指出,婚紗公司老闆向 準新人強調店內所有婚紗均可自由挑選、新款禮服不加價、拍照不滿意可退貨,還 送結婚禮金新台幣兩千元,但拍紗照後,消費者對毛片不滿意要求退費,老闆表示 要擇期再拍,拍照時間卻一改再改,直至婚期前兩周才拍攝完畢,以致放大的照片、 相本無法在婚期前交付。 隨後老闆又以消費者選的是全新婚紗為由,要求加價;結婚當天新娘至婚紗店 化妝時,老闆娘竟又開口要求支付化妝費;婚禮結束後消費者送還禮服,當場與婚 紗店發生爭執,遭老闆趕出門外,消費者要求交付相框、贈品及返還押金三千元, 婚紗店都置之不理,消費者遂未歸還禮服。 消費者於是向消基會南區分會提出申訴,經協調雙方各退一步,同意共同負擔 八千元尾款(扣除禮金二千元),扣除押金三千元,消費者僅再付一千元,並交還 白紗,此案才圓滿解決。 消基會建議結婚新人,與婚紗公司訂約時要將約定事項註明,如全新婚紗是否 加價、相片尺寸、交付時間等,以確保自身權益。消基會南區分會義務律師黃雅萍 指出,一般婚紗拍攝包套屬於承攬契約,依民法規定,婚紗公司為消費者完成一定 之工作,消費者即應給付報酬;這類承攬工作可約定分部交付,也就是婚紗公司完 成每部分工作時,消費者即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此外,工作內容依契約本旨履行, 如果工作有瑕疵,消費者可依民法規定,請求限期修補改善、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報酬及損害賠償。 此案中,消費者雖對毛片不滿意,但仍須給付費用,同時消費者依約須將禮服 拿至店內交還,若因延遲未還而造成業者損失,消費者可能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h80.s173.ts30.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