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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只是業餘的愛好者, 不過我想從近代詮釋學的觀點開始, 理論有說錯的地方請指正。 -------------------------------------------------------- 詮釋學這門近代西方(20th)算是主流的一門學問, 它最早的源起可以追溯至聖經詮釋學, 這段歷史我不是很清楚, 但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在指責對方為異端的同時, 什麼樣的解釋才是對聖經的真正理解? 這對西方而言顯然是個大問題。) 而後從海德格、Gadamer到Derrida(這裡只列出最最重要的三位), 詮釋學走到了另一番境界。 簡單說來, 在傳統的想法中(如海德格), 是以作者為文本詮釋的中心。 他們試圖從文本、作者的生平背景、用字習慣等, 去找出作者究竟想藉文本說些什麼。 也就是說, 我們在閱讀的同時, 只有一種版本的詮釋是對的, 那就是作者的版本。 而詮釋的目的就是要找出作者原意。 然而Gadamer及Derrida等人卻不作如是想, 他們認為詮釋是文本與讀者溝通的結果。 這可能很難理解, 這樣說吧! 當讀者看到文本時, 他得到了一些印象並做出解釋, 也許還加上點考據什麼的, 但作者想要表達的精神(or意義)是不可能經由閱讀及考據完全複製過來的, 這中間會受讀者自己背景的影響。 即使是極平常的詞彙, 因為時空的差異, 它帶給人的印象以及衍生的意義也會有分別。 就像從前某大臣叫僕人要「舉燭」, 自己不小心把這兩個字也寫進了奏摺, 王讀後心有所感, 結果國家大治。 也許有人會說王可以去考證看看「舉燭」二字合不合文法, 好推敲大臣的原意, 沒錯,這是可行的, 這是這個例子的疏漏之處。 更好的例子是翻譯。 以拉丁譯本到英譯本再到中譯本來說, 將拉丁文翻成英文時(正如同作者將意義注入作品), 你勢必要丟掉及加入一些東西, 這不只是拉丁文與英文往往找不到完全相應的字彙, 還包括文法結構的差異(這像是作者用文字表達思想時的有限性)。 當我們看到英譯本, 試著將英文翻成中文(如同閱讀之後的詮釋), 我們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由於對中文的瞭解, 習於用中文思考(用讀者自身的文化背景去理解作品), 所以我們得到的決不是原來拉丁語詞彙及行文所表現的意境 (詮釋無法完全符合作者所要表達的意義)。 這就認定了人們追求作品原意是得不到結果的, 詮釋也不過是各說各的偏見。 如果我們大膽地把上面的「作者」換成「真理」, 「文本」換成「這個世界」, 「詮釋」換成「人對真理的理解」, 這個關係就變成世界是由某種真理所構成(文本由作者寫出), 人藉著閱讀世界來理解真理(讀者藉著文本理解作者)。 這雖然是獨斷了些, 但似乎可以說明一點, 沒有人能掌握真理。 於是,任何一套世界觀及道德標準都應受到批判。 就像為了維護多數人的幸福, 人必須社會化, 這是必要之惡。 但社會化不是真理, 它在「維護多數人幸福」的盲點下被合法化, 多數暴力成為被認可的事實。 為了保護少數人, 作為一個知識份子就要勇於批判, 不因自己是多數而看不清事實。 所以當我在囉唆這些的同時, 其實也不過是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