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只是業餘的愛好者,
不過我想從近代詮釋學的觀點開始,
理論有說錯的地方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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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學這門近代西方(20th)算是主流的一門學問,
它最早的源起可以追溯至聖經詮釋學,
這段歷史我不是很清楚,
但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在指責對方為異端的同時,
什麼樣的解釋才是對聖經的真正理解?
這對西方而言顯然是個大問題。)
而後從海德格、Gadamer到Derrida(這裡只列出最最重要的三位),
詮釋學走到了另一番境界。
簡單說來,
在傳統的想法中(如海德格),
是以作者為文本詮釋的中心。
他們試圖從文本、作者的生平背景、用字習慣等,
去找出作者究竟想藉文本說些什麼。
也就是說,
我們在閱讀的同時,
只有一種版本的詮釋是對的,
那就是作者的版本。
而詮釋的目的就是要找出作者原意。
然而Gadamer及Derrida等人卻不作如是想,
他們認為詮釋是文本與讀者溝通的結果。
這可能很難理解,
這樣說吧!
當讀者看到文本時,
他得到了一些印象並做出解釋,
也許還加上點考據什麼的,
但作者想要表達的精神(or意義)是不可能經由閱讀及考據完全複製過來的,
這中間會受讀者自己背景的影響。
即使是極平常的詞彙,
因為時空的差異,
它帶給人的印象以及衍生的意義也會有分別。
就像從前某大臣叫僕人要「舉燭」,
自己不小心把這兩個字也寫進了奏摺,
王讀後心有所感,
結果國家大治。
也許有人會說王可以去考證看看「舉燭」二字合不合文法,
好推敲大臣的原意,
沒錯,這是可行的,
這是這個例子的疏漏之處。
更好的例子是翻譯。
以拉丁譯本到英譯本再到中譯本來說,
將拉丁文翻成英文時(正如同作者將意義注入作品),
你勢必要丟掉及加入一些東西,
這不只是拉丁文與英文往往找不到完全相應的字彙,
還包括文法結構的差異(這像是作者用文字表達思想時的有限性)。
當我們看到英譯本,
試著將英文翻成中文(如同閱讀之後的詮釋),
我們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由於對中文的瞭解,
習於用中文思考(用讀者自身的文化背景去理解作品),
所以我們得到的決不是原來拉丁語詞彙及行文所表現的意境
(詮釋無法完全符合作者所要表達的意義)。
這就認定了人們追求作品原意是得不到結果的,
詮釋也不過是各說各的偏見。
如果我們大膽地把上面的「作者」換成「真理」,
「文本」換成「這個世界」,
「詮釋」換成「人對真理的理解」,
這個關係就變成世界是由某種真理所構成(文本由作者寫出),
人藉著閱讀世界來理解真理(讀者藉著文本理解作者)。
這雖然是獨斷了些,
但似乎可以說明一點,
沒有人能掌握真理。
於是,任何一套世界觀及道德標準都應受到批判。
就像為了維護多數人的幸福,
人必須社會化,
這是必要之惡。
但社會化不是真理,
它在「維護多數人幸福」的盲點下被合法化,
多數暴力成為被認可的事實。
為了保護少數人,
作為一個知識份子就要勇於批判,
不因自己是多數而看不清事實。
所以當我在囉唆這些的同時,
其實也不過是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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