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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bg (B747-45E)》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Son of the red brick)》之銘言: : : 對於航空公司的內規如何,我並沒有研究;對於收集(安全卡)的行為 : : 在道德上的確應該予以譴責;但是回到我所學的法律,我特地再回頭翻閱了民用航空法 : : 我並沒有找到擅取逃生說明有如何的刑責;尚請大大指正! : 關於乘客安全與安全卡的規定, : 在2004年2月28號之前是以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的規定, : 也就是 AC121-24C及AC135-12A『Passenger Safety Information Briefing And : Briefing Cards』 : 民航局的公告則在AC121-001上有公告規範,民航局網站上查得到。 : 而這份公告援引民航法系兩項規範,處罰也依據此兩項規範處罰: : (一)民用航空法第43條。 : (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2、43、44、45、46、99、186、204條。 : 有興趣的人自己查查看吧~~ 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 這是最完善的法規網站 http://law.moj.gov.tw 法規類別->交通法規->航空目->1.民用航空法 另外, 想請教先進, 對於此類行為, 若罪證確鑿, 可否依刑法第320條處理? 刑法第320條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Origin: 內灣新小月台 ◆ From: 61-59-181-11.adsl.static.seed.net.tw
rocwwf:怎麼變成法律討論版了..囧...先說我不是先進喔..是先烈= = 05/01 02:13
rocwwf:可以用這條..安全卡是航空公司所有動產..當然可以用這條 05/01 02:14
rocwwf:證明犯人有不法所有意圖與偷竊故意也很簡單..比較重要的問 05/01 02:14
rocwwf:題是判斷既未遂..我的看法是當旅客下機才算既遂..如同在百 05/01 02:15
rocwwf:或公司偷東西要出了門才算既遂一樣..到那時才建立自己的持 05/01 02:15
rocwwf:有關係... 05/01 02:16
micwang:安全卡上都有註明是航空公司財產…偷竊是絕對成立的 05/01 03:28
alho:請問320條,法定追訴保留期幾年? 05/01 08:29
alho:如果公司倒了,是不是就可公開販賣,沒人可以告你了呢? 05/01 08:31
AndrewHuang:真的變法律討論版了XD 05/01 08:40
josesun:追溯期,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05/01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