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wwf (Son of the red b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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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有人收集安全卡嗎?
時間Sun Apr 30 17:08:20 2006
我有點被弄糊塗了,根據我在*法源法律網*查到的條文(因為我的實體六法沒有民用航空
法)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第43條是這樣的:
航空器,除經民航局核准外,不得裝載武器、彈藥、爆炸物品、毒氣、放
射性物料或其他危害飛航安全之物品。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私帶前項物品進入航空器。於航
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亦
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
前項干擾飛航通訊器材之種類,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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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的應該是危害飛航安全這幾個字:既然法規上已經明定為裝載,則就必須是
裝載可能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才能成立,比如說煤油或高壓填充的鋼瓶之類的,取走所謂
的安全卡,應該不能為此法規所概括,尤其是此法條具有刑法的特質,罪刑法定原則應該
有所適用.
至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鷹提供救生設備及其使用說
明,例如氧氣面罩,安全帶,緊急出口等
43條是禁止乘客使用客艙組員座位,以及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組員應
告知乘客扣緊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
之行動。
44條是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其使用航空器之型別,訂定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之件數、
重量及尺寸規定,並報請民航局核准。乘客手提行李應置於乘客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
以避免滑動或掉落。
45條是航空人員、組員及乘客於航空器自關閉艙門起至開啟艙門止,為避免航
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遭受干擾,除助聽器、心律調整器、電鬍刀或航空器使用人廣播允
許使用之電子裝備外,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但經航空器使用人臨時特許
者,不在此限。
46條是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於航空器內吸菸,如有違反,
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機長可報請警察機關依菸害防治法處理之。
99條是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指示乘客下列訊息:
一 繫妥安全帶、留置座位及椅背豎直之時機。
二 使用氧氣設備之用法及時機。
三 限制吸菸之規定。
四 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之位置及用法。
五 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186條是機長應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應提供書面使
用說明:
一 座椅安全帶。
二 緊急出口。
三 救生背心。
四 氧氣裝備。
五 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之其緊急裝備
204條是航空器搭載乘員者,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扣緊安全
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而必要時,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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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廢話;列出來祇是增加我的疑惑的確信而已,從表面的文義觀之,以上各
條只是在課予航空器的使用人或機長義務,什麼義務呢?或許是讓乘客知悉逃生設備使用
方法,或許是制止乘客使用電子產品不一而足;但並沒有對乘客擅取逃生說明有規範,質
言之,在下以為,擅取逃生規範這一點並沒有為民用航空法或是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的立法者所預料.
對於FAA的公告是什麼我並沒有更仔細的研究,或許民用航空局的確是依照上述條文
加以處罰好了(有無實例?),我認為在具有刑罰性質的法律之中,使人民得以預見:此
作為會被加以處罰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援引以上法規加以處罰並不是正確的途徑,說白話
點,有些牽強.
我沒有打筆戰的意思,我對於航空器的認識也很薄弱,祇是一個初學者而已,立論
可能謬誤,尚祈大大指證!
P.S.不過我認為擅取逃生說明這個行為實在是一件很不道德的事,修法時列入法律
明文加以禁止並課以處罰也未嘗不可
※ 引述《[email protected]》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Son of the red brick)》之銘言:
: : 對於航空公司的內規如何,我並沒有研究;對於收集(安全卡)的行為
: : 在道德上的確應該予以譴責;但是回到我所學的法律,我特地再回頭翻閱了民用航空法
: : 我並沒有找到擅取逃生說明有如何的刑責;尚請大大指正!
: 關於乘客安全與安全卡的規定,
: 在2004年2月28號之前是以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的規定,
: 也就是 AC121-24C及AC135-12A『Passenger Safety Information Briefing And
: Briefing Cards』
: 民航局的公告則在AC121-001上有公告規範,民航局網站上查得到。
: 而這份公告援引民航法系兩項規範,處罰也依據此兩項規範處罰:
: (一)民用航空法第43條。
: (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2、43、44、45、46、99、186、204條。
: 有興趣的人自己查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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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2.165
推 AndrewHuang:就我所知範圍你是對的..法規的確沒有處罰"奧客"行為 04/30 21:25
→ AndrewHuang:即使AC也只是"強烈"建議相關安全規範 04/30 21:26
→ AndrewHuang:拿走安全卡(甚至逃生背心)似無觸法之嫌...囧 04/30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