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ngs (Boeing 747-400 Dreamer)》之銘言:
: 在過去, 論語也提及:「不告而取謂之竊」
: 台中地院一李姓檢察官曾到本人工作地演講也說到
: 只要未經告知或允許而拿走都可以依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處理
: 就算偷一元, 也是一樣有罪
: 當時也舉例提到偷騎機車後又放回原處, 也算有罪, 因為你"偷用油"
插個花一下
根據黑白書記載,基於懶惰而騎別人的車,並於抵達目的地之後將車丟在一邊
於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依我國法律無法處罰
(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竊盜罪的成立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念頭
講白一點,犯嫌要有「將物品據為己有」的意念
故 副主席山田桑大人指出,此乃一立法漏洞。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故法院仍須依法
做無罪判決
只是,實務上如何證明犯嫌無「據為己有」之意圖為困難之處
誠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
註:黑白書乃我國刑法泰斗林山田博士大著「刑法通論」之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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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觀四面,耳聽八方,
我們是空防的棟樑;
我們是空防的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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