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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 論語也提及:「不告而取謂之竊」 台中地院一李姓檢察官曾到本人工作地演講也說到 只要未經告知或允許而拿走都可以依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處理 就算偷一元, 也是一樣有罪 當時也舉例提到偷騎機車後又放回原處, 也算有罪, 因為你"偷用油" 順道也講題外話, 若兒子偷騎老爸的機車, 有沒有罪就由老爸去認定.. 就算當時老爸到警察局報案, 嘿嘿....還是可以撤銷"告訴乃論" 依據刑法第324條之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 引述《enren (惡女-田中麻理鈴)》之銘言: : 安全卡算是航空公司的財產(雖然一張沒多少錢) : 擅自拿走就等於竊盜。 : 況且安全卡是給旅客看的機上安全指南, : 拿走安全卡,等於是妨礙飛安的幫兇。 -- ※ Origin: 內灣新小月台 ◆ From: 210.70.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