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問版失誤之王....)
看板Aviation
標題[新聞] 3月1日起3.1民航安檢對液體物品進行管制
時間Thu Jan 11 01:21:52 2007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6.1.10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民航局昨(九)日發佈,自3月1日起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
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籲請旅客注意因應
,而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
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
民航局指出,美國國土安全部為因應95年8月10日英國破獲恐怖分子意圖以液態
炸藥對民用航空攻擊乙案,自當日起已要求所有搭乘飛往、飛離或在其境內飛行
班機之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必需接受管制,加拿大(95年9
月26日)及歐盟(95年11月6日)亦陸續實施上述有關規定。
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航空保安小組經開會研商,建議世界各國至遲應於96年3
月1日起對於搭機旅客所隨身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進行管制,目前日本
、澳大利亞、香港、菲律賓均已規劃配合實施相關措施。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已協調航空警察局自96年3月1日起,對自我國搭乘
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
物品實施下列管制:
(一)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
升。
(二)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
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
人員目視檢查。
(四)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
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
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五)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
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
塑膠袋內。
(六)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
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並提醒所有欲搭
乘國際航線班機之旅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
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0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