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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佳雯/報導】 針對歐盟的航班誤點賠償標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表示,歐盟的新規定對於航班誤點賠償 限制還是很多,並非所有的誤點情形都賠;我國航空公司則沿用亞太航協標準,僅限超賣 機位造成行程延誤會予以理賠,其他情形不賠,賠償的限制較歐盟多。 民航局指出,依歐盟規定,航空公司必須證明取消該班次後,已盡力協助旅客完成既定行 程,才能依不同里程予以賠償旅客;若是超賣機位,同樣要在協助旅客轉機並造成行程延 誤後,才會賠償;如果僅是單純的該航班延誤,並不會賠償旅客。 國籍的華航、長榮等國際航線航空公司則採用亞太航協的標準,僅針對航空公司因超賣機 位造成旅客行程延誤,視不同里程訂有賠償標準,賠償金額亦比歐盟的標準低一點;其他 因航班取消或純誤點等情形都不會賠。 民航局表示,依現行的航班誤點調處辦法,當國內航線延誤20分鐘、國際線延誤30分鐘以 上時,僅要求航空公司應向乘客說明原因,並針對不同延誤原因,協助旅客轉機或提供茶 水、食宿等免費服務。 【記者梁欣怡/報導】 歐盟最高法院做成班機取消或延誤須賠償乘客損失的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 費者文教基金會均認為這是完全落實無過失賠償精神,對消費者相當有利,也是重大的進 步。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指出,依民法規定,班機起訖時間已載明在機票上,業者有履行契約 的義務,除非是因消費者本身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以航空業者應負擔民事責任。至於 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現行民用航空法中有規定,但消費者若能個別舉證,證明損失高於 法定標準,仍可主張賠償。 不過,李鳳翱感慨,政府對許多行政法規的授權,解釋要比民法的規範還寬鬆,例如民用 航空法對業者的規範就比民法來得寬,對消費大眾不利,並非好現象。 消保會也指出,消費者保護法雖明定無過失賠償責任精神,但並未百分之百具體落實在各 個消保層面,消保會雖已明定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乘客若因班機誤 點而致損害,航空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仍排除天候變化、機件故障或其他必要情況,因 此,消保會認為,歐盟有勇氣將班機誤點納入無過失賠償機制,勇氣十足。 事實上,要做到百分之百的無過失賠償責任,消基會、消保會均認為不難,最重要的是背 後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保險機制,分攤風險,對業者、消費者均是雙贏。 【2006/01/12 民生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0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