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彩絹/報導】
歐盟最高法院裁定航空公司因延誤或取消航班,最高賠償金額為每人600歐元,我國籍航空
公司正研究相關法令及因應方式,另美籍及亞洲籍航空業者也指出,非歐盟航空公司不一
定要遵守歐盟法院的裁定,且相關賠償規定相當複雜,會因各種狀況不同而有異。
華航公關處副處長陳鵬宇指出,針對歐盟的規定,該公司法務處正著手研究相關法令及適
用方式,目前尚未做成決定,不過該公司針對航班延誤及取消等情況,也有一套標準作業
模式,提供旅客應有的服務。
長榮航空公司公關部副總經理聶國維則指出,既然歐盟有規定,航班從歐盟地區起飛,自
然應尊重當地規定,如果是從台灣起飛,則適用台灣方面的規定。聶國維指出,該公司極
力追求服務品質,以準點及不取消航班為目標,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或維護飛安而取
消或延誤航班,自然也應做好一切應有的補救措施。
外籍航空公司方面,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台灣區副總經理許中玫指出,以美國為例,班機延
誤或取消,賠償方式看狀況而不同,不過最高金額是在美金200元至400元,但是大部分都
不是給現金,而是機票抵用券,旅客可持此票證,在日後購買機票時抵用,她指出,飛機
延誤或取消時,航空公司都會做食宿上的安排,這些也都是成本,班機延誤或取消狀況不
同,賠償方式也不同因此在某些情況,旅客可能會拿到現金理賠。
荷法航台灣區經理溫爾功也指出,即便荷法航是歐籍航空公司,但在外站,也是依循當地
法令,因此從台灣出發的航班,不會依循歐盟的規定。
【2006/01/12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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