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交通部新聞稿附件 http://0rz.net/bd1zS
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
95年7月7日交航字第095006745號函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7月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專案貨運包機載運台商
貨物往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以下簡稱兩岸專案貨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核准之大陸業者為限,採個
案審核方式。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往大
陸)均應依現行台北/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同意之航點,
台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飛航架次、額度)
六、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飛航架次及額度以不影響航管作業為原則。
七、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
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八、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載運之貨物,限台商於大陸投資設廠所需之機器、設備及相關零組
件或其他特定需求;另台商之機器、設備亦可從大陸運回台灣。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九、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包機合約副本、貨主公司或身份證明文件、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赴大陸投資之許
可函、及保險證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
航空運輸業代理申請。
十、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
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消費權益相關事宜。
十一、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進入台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函,證明其航空器
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台執照及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
。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國際航
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需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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