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交通部新聞稿附件 http://0rz.net/0a1Bx
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
95年7月7日交航字第095006745號函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7月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飛航專案貨運包機載運台商貨物往
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以下簡稱兩岸專案貨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國
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並備有全貨機之業者為限,採個案審核方式。
(飛經航路)
四、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往大陸)
均應依現行台北/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同意之航點,
台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飛航架次、額度)
六、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飛航架次及額度以不影響航管作業為原則。
七、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
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八、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載運之貨物,限台商於大陸投資設廠所需之機器、設備及相關零組
件或其他特定需求;另台商之機器、設備亦可從大陸運回台灣。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九、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
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貨主公司或身份證明文件、經經濟部投審
會許可赴大陸投資之許可函、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
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十、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機務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一、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准駁情形,供政
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十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國際航權分配及
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需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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