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交通部新聞稿附件 http://0rz.net/d01zQ
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95年7月7日交航字第095006745號函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7月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節日及其前後期間飛航包
機載運台灣地區居民往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節日客運包機),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定之六家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往大
陸)均應依現行台北/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
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及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台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
(包機期間)
六、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期間,原則上限於春節前後各14天;清明、端午及中秋三節
前後各7天;惟實際起迄日期,交通部將函知民航局轉知相關業者。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春節期間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48架次為限,惟
往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之包機以往返各30架次為上限;清明、端午及中秋節期間各以
往返各12架次為限。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
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搭乘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旅客為持有雙方合法有效入出境證照之台灣地區居民為限,
另台商員工及其眷屬持有第三地護照或為大陸籍者亦可搭乘。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
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申請。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
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旅客消費權益相關事宜。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進入台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函,證明其航空器
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台執照及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
。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國際航
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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