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交通部新聞稿附件 http://0rz.net/751zx
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95年7月7日交航字第095006745號函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7月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節日及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
台灣地區居民往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節日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
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六家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往大陸)
均應依現行台北/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
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及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台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
(包機期間)
六、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期間,原則上限於春節前後各14天;清明、端午及中秋三節
前後各7天;惟實際起迄日期,交通部將函知民航局轉知相關業者。
(飛航架次、額度)
七、六家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春節期間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48架次為限,惟
往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之包機以往返各30架次為上限;清明、端午及中秋節期間各以
往返各12架次為限。
八、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
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搭乘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旅客為持有雙方合法有效入出境證照之台灣地區居民,另台
商員工及其眷屬持有第三地護照或為大陸籍者亦可搭乘。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
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
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十一、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機務查核。
(其他事項)
十二、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准駁情形,供政府各
相關單位參考。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國際航權分配及
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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