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4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四年前發生在澎湖外海,造成兩百廿五人罹難的華航CI611空難事故,爆發理賠
金訴訟。一對年收入平均高達三、四百萬元的張姓姐弟,難忍父母雙雙罹難悲痛,一狀告
進法院要求華航賠償六千多萬元。法官認定華航確有過失,扣除已先給付的一百零一萬,
昨日判決華航應賠償二千九百六十萬元。
九十一年五月廿五日發生的華航澎湖空難事件,當初在理賠協調會中,華航提出每名
罹難者,理賠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再加慰問金十萬元、喪葬補助費四十萬元,總計一千四
百萬元,比大園空難九百多萬元理賠金高。
法官認為,在證明航空公司有重大過失下,賠償金額是不受行政院發布的「航空客貨
損害賠償辦法」最高理賠金三百萬元的限制,惟原告請求賠償金,不能重複分成兩項,故
二人共求償金六千萬元,只能准許一半,即精神慰撫金三千萬元,加上六十一萬殯葬費;
扣除華航先付的一百零一萬元,昨日判決華航共給付二人二千九百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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