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0 工商時報
張佩芬/台北報導
復興航空在二○○三年三月廿一日有一架飛機在台南空軍機場降落時,因軍方嚴重疏
失,致使班機撞上工程車,造成飛機報廢事件,空軍總司令部與復興一度協議賠償新台幣
兩億七千萬元,後軍方反悔,經復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昨(九)日判決軍方須賠
償五億五千多萬元,賠償金加倍,公務人員不願承擔責任的心態,讓政府可能因而增加兩
億八千餘萬支出。
據了解,這件飛安意外,監察院與飛安委員會調查結果都判定責任完全在機場管理單
位,復興經向行政院申請國賠,政院裁定賠償單位為空軍總部,事故當年復興就認列的三
億五千萬元損失,拖延一年多後,空總最後同意賠償兩億七千萬,復興經董事會決議也同
意接受此一賠償金額,未料空總在簽和解書時臨時反悔,理由是沒有賣機收據無法付出賠
償金。
復興指出,飛機已經受損報廢,怎麼可能有賣機收據,公司按照一般會計折舊方式計
算機價,空總不同意,請國際鑑價公司鑑價,空總也不接受,第三次協調會終獲雙方同意
,並簽有會議紀錄,但空總卻在第四次協調會上反悔,使得和解案正式破局。
由於件事發生後,保險公司有做部分賠償,在復興未完成索賠手續前,需要付出較高
保費,復興因此將增加的保費開支、利息負擔與營業損失等列入要求賠償項目,總計賠償
金額為五億五千四百萬元,昨日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
復興方面估計,空軍總部很可能會上訴,不過由於事故責任已經很明確是在軍方,將
來賠償金依法必須自事故發生日起加計五%利息,復興並不擔心打官司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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