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 2006/06/22 12:51
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陳小姐年初參加京都奈良5日遊行程,但搭乘的西北航班班機因「機件故障」,比預定時
間延遲7個小時才起飛,讓她很不滿,但航空公司的說法為這是「不可抗力因素」,願意
補償早、午餐兩張誤餐券和5分鐘的電話卡,對法令很了解的她轉而向消基會申訴,而消
基會也認為,航空業者應對機件故障延誤班機負責。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對於班機延誤的處理,航空公司向來一貫的回覆都是按交通部
民用航空法規處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指得應該是天然災害、戰爭、暴動或是罷工,機
件故障應該是航空公司維修不當,屬於人為疏失。
而根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航空公司的延誤若是視為「
不可抗力」的「機件故障」,僅須給付旅客必要的通訊、飲食、住宿等基本民生需求,但
若因班機延誤導致消費者必須改變後續行程、延宕或取消,則因航空公司的賠償責任僅只
限於上述的補償措施而已,讓消費者求助無門。
消基會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不可抗力之因素」被民航當局或航空公司過度的擴大解釋
,因為依據多數航空的統計數據,機械故障有可能是出於人為的因素所致,而事先皆可以
防範,絕對不應視為「不可抗力」的因素,航空公司仍有義務釋出更多的賠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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