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ungKenny:民航局已規劃連續30天總飛時不超過120hr,只待法規頒布 01/27 14:18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127/4/skea.html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1/27 04:39 黃如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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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中旬到十二月中旬,我在廿六天內連續飛航一百卅個小時。」
行政院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日前曾接獲飛航機師反應,國內現行以曆月
(即每個月的第一天至最後一天)為計算周期,這種計算方式計算飛行時數方式,
將使機師密集飛行。
寒假、春節是旅遊旺季,但航空公司加開班機,機師超時飛行機率高,飛行員透露,
曾有機師連續飛行一百四十小時以上,這樣密集飛行,可能導致疲勞而釀成飛安事故。
行政院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執行長楊宏智表示,飛安會「自動飛安自願報告系統」
接獲數起飛航組員飛航時間限制的爭議報告,飛安會已轉交給交通部民航局研議解決。
飛航人員的報告指出,依照我國現行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規定,
飛行組員飛航時間在每一個月內,其飛航總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但因該條文是以月曆天,即「每個月的第一天至最後一天」為計算周期,
這種計算方式容易衍生飛時計算的問題。
這位機師說,他曾於二○○六年十一月中旬到十二月中旬,
連續廿六天內飛航一百卅小時,另一飛航組員則曾於二○○六年同一期間內
飛航一百四十小時,這種現象已經違背了法規設立的精神。
飛安會詢問民航局相關人員也證實,依照目前法規,的確會發生上述機師所言情況。
例如,有些外籍飛航組員一個月當中只飛行半個月,所以可能是該月中的下半月須飛行、
再加上下個月卅天內達到飛行的最高時數一百小時,
總計就變成連續飛行一百五十、一百六十小時。
飛安會指出,相較於我國,英國的民航法規就規定,
飛航組員於「連續」廿八小時內,其總飛航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一些歐美國家的主要航空公司則是採用飛行組員於「連續」卅天內,
其總飛航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的規定,
避免過於密集的飛行導致飛行人員疲勞,因而發生錯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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