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poiuytre (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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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讓機場改革 別爭執技術問題
時間Thu Apr 17 22:42:09 2008
讓機場改革 別爭執技術問題
【聯合報╱黃怡騰/律師(台北市)】 2008.04.17 02:43 am
針對部分媒體認為「桃園航空城特別條例」為「特區怪獸」及「托拉斯」的說法,筆
者不以為然。
托拉斯的說法並不成立,因為桃園機場特別條例是以「行政法人」的模式設置,並非
私人公司;並且行政法人的體制,亦將受到法律的監督、限制與保障。又特別條例亦
明定行政院應負法律上的監督責任,將來的機場營運上的各項人事任用及更迭,在在
需要接受行政院嚴密的審查、認可以及監督,因此說航空城會成為特區怪獸,應無可
能。
再參諸目前國內各地設置的「特區」,例如經貿特區或是科學園區,都能由主司其職
的人員本其專業加以良善的管理,目前運作情形也大體良好,如果讓航空城設立之後
,可以接受高度的監督,亦使其在營運上享有一定程度自由,當無所謂怪獸的疑慮。
依桃園航空城特別條例草案的內容,其屬性並非等同於國營事業,諸多國營企業的通
生弊端,應當不會發生在桃園航空城上。國營企業的問題,多數發生在於主管機關的
監督不力;桃園航空城特別條例中如果能清楚明訂各項監督機制,並由行政院主導其
監督之責,未來立委仍可依法對航空城的營運間接監督。故而,只要有完善的監督機
制,即使是「怪獸」,都得臣服於法律的監督之下。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其組織定位為行政法人,而非國營機構,其所擁有的組織運
作靈活度,比較公營事業更高。政府推動機關法人化之目的,主要是為提升施政效率
,使行政機關(構)能擺脫重重法令束縛,及政府指揮層級重疊之煩瑣,確保公共任
務妥善執行。航空城特別條例立法,應當是重要民生建設法案。為使台灣的機場營運
趕上世界潮流,目前一些技術層面的問題,千萬不要成為改革的阻力。
【2008/04/17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303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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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eerShin:本人在機場工作,只要是在機場工作的人都知道那些公務員 04/17 23:44
→ CheerShin:的辦事效率真的差到爆!! 04/17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