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美望安航空票價補貼標準 新制明實施
(記者許玉娟報導)交通部民航局宣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有關離島地區居
民航空票價補貼標準之規定,依照離島各地區偏遠程度與飛機班次多寡,擴大票價補助為
八折、七折及六折三個等級,新辦法明正式實施,預估將有1萬8千人受惠,優惠同時可
追溯至1月25日後搭機的旅客,建設局提醒民眾,屆時可持身分證至航空公司櫃檯辦理
退回差額。
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有關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標準之規定,前於98年1
月25日修正生效,為利該項修正內容付諸執行,交通部民航局已配合修正相關子法─「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並經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於昨日發布,依法將於9
8年4月5日生效。
建設局工商課指出,目前各離島機場條件不同,可飛航機型亦有差異,考量當地居民可
享受之空運服務有別,爰修正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按不同離島機場分別訂定不同
之居民票價補貼標準。自98年1月25日起,凡設籍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内定期航線
班機往返其戶籍地,馬公與金門航線補貼標準仍維持以往補貼全額票價之20%,南竿與
北竿航線補貼標準則提高為30%,七美、望安、蘭嶼與綠島航線補貼標準提高為40%
,至於搭乘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如馬公─七美)者,則依其航線補貼標準較高者給予補
貼。
由於民用航空法第55條並未明訂實施細節,民航局乃配合修正子法─「離島地區居民
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以利相關單位遵行。該辦法於98年4月5日修正生效後,離島地區
居民於購票時,即可當場透過航空公司依新的標準申請票價補貼。至於該辦法尚未生效前
(即98年1月25日至98年4月4日期間),有搭乘南竿、北竿、七美、望安、蘭嶼
及綠島等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戶籍地,並依原規定領有20%票價補貼者,可於98年
4月5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由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或委託他人
檢附相關證件,向所搭乘班機之航空公司申請票價補貼差額。
建設局表示,至於委託他人申請票價補貼差額,或有搭機人死亡時,由其法定繼承人申
請票價補貼差額者,另需填寫「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或「法定繼承人領取委託書」,其
表單範本及應檢附證件詳如附件,民眾可自行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頁(
http://www.caa.gov.tw)、立榮航空公司(http://www.uniair.com.tw)或德安航空公
司(http://www.dailyair.com.tw)下載應用。
記者:許玉娟報導 / 2009/04/04 15:00:00
http://www.penghutime.com.tw/newsdata.php?no=0904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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