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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錦94執丙字第2692號
主旨:公告拍賣本院94年度執字第269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所查封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1、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詳後列拍賣動產目錄。
2、拍賣之日時及場所:定於95年7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示現場公開
拍賣。
3、閱覽查封筆錄之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之日止,在本院民事執行處辦
理。
4、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繳交保證金,得標後一星期內繳交尾款。
5、拍定人就拍賣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6、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
凡有意承買者,應照上開規定辦理。
拍賣動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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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執字第269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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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名 稱 │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保 證 金 額 │備 考│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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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機型M│架 │壹 │台北市松山│20,150,000元│4,030,000元 │ │
│D─82〉 │ │ │機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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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航空器係國籍編號B─28033,製造序號MSN─53577,製造日期為1997年,總飛行時
數14904小時,起降次數21048cycles,發動機JT8D─217C〈P─728138/P─728139〉X2
惟該兩具發動機已達使用大修時數,座位配置165經濟艙座位客機,維修紀錄目前由遠
東航空公司保管中,本航空器使用人變更時,前揭紀錄一併移轉,應買人應符合民航
法相關規定,始得辦理移轉,拍定後點交。
二、本航空器迄至今年1月7日均由第三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前揭租期屆至
後,亦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保管至同年2月6日,適航證自翌日失效。該航空器依
當時現狀停放於松山機場外機坪。
三、本件航空器經通知發還債務人,並限期領回,惟均未見債務人領回。因前揭航空器之
保管困難,衍生之保管費用龐大且價值因停放期間之久長而減損迅速,為此,類推適
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2項及第60條之規定變賣前揭航空器,並將變買價金提存。
四、拍賣總價新台幣20,150,000元。
五、保證金新台幣4,030,000元。
股別:丙
函稿代碼: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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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20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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