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ightspark (起風了)》之銘言:
: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但是這學期修商事法,
: 然後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法律系的學長姐.....
: 1.究竟何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公司與其股東為個別獨立之人格
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責任之原則下
股東對於公司之債務僅就其所認股份之限額內負責
此乃公司法為鼓勵一般社會大眾投資之手段
然而
在某些情況下
不肖之徒會以大股東之身分操縱公司
利用公司之名義進行交易行為
一方面事實上為自己謀取利益
一方面將取得該利益之對價債務歸於與其不同人格之公司
此時 吾人若堅持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之絕對獨立
而僅要求該股東僅對其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
則無異於被戴著公司面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大股東戲弄
故學者有認為
在股東有限責任被濫用時
公司之債務人不但可對公司請求履行債務
甚至可揭開公司之面紗
即突破公司與股東之人格獨立之謎思
直接向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之大股東請求履行債務
此說似乎又稱為法人人格否定說
2.企業法中的司法程序部分,什麼是"起碼之連接點"取得管轄區?
不會
: 3.什麼是"可撤銷之優惠"及"實質整合"?
不會
: 4.公司的解散效果,什麼是在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
公司之解散
乃公司人格消滅之原因
猶如自然人之死亡
原應於解散之時
公司人格即消滅
然而公司並無類似自然人之繼承制度
關於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債權債務關係即必須另設清算制度來處理
而在清算完成前不宜認為公司人格已消滅
因為尚未釐清其人格消滅後之法律關係
遽然認為其於清算前即人格消滅
則勢必造成法律關係之混亂
故解散並不當然使公司之人格消滅
而係使公司之權利能力限縮於清算範圍之內
固有公司法二十五條之設
: 5.在票據法中,發票的任意記載事項中,有一項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什麼意思?
作成拒絕證書為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
若執票人未遵期付款提示並遵期作成拒絕證書
將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然而作成拒絕證書之費用乃由被追索者負擔
且又將其被追索之事實公開
相當不利於被追索人
故法律允許被追索人為此項記載
此時執票人無須作成拒絕證書即可行使追索權
: 一點小小問題...煩請各位幫小妹解答一下...我明天就要考試啦...
: 拜託拜託..諸位大恩大得感激不盡....
: ps.問的有點亂,可是我實在不知該如何問會比較清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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