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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ightspark (起風了)》之銘言: :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但是這學期修商事法, : 然後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法律系的學長姐..... : 1.究竟何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公司與其股東為個別獨立之人格 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責任之原則下 股東對於公司之債務僅就其所認股份之限額內負責 此乃公司法為鼓勵一般社會大眾投資之手段 然而 在某些情況下 不肖之徒會以大股東之身分操縱公司 利用公司之名義進行交易行為 一方面事實上為自己謀取利益 一方面將取得該利益之對價債務歸於與其不同人格之公司 此時 吾人若堅持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之絕對獨立 而僅要求該股東僅對其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 則無異於被戴著公司面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大股東戲弄 故學者有認為 在股東有限責任被濫用時 公司之債務人不但可對公司請求履行債務 甚至可揭開公司之面紗 即突破公司與股東之人格獨立之謎思 直接向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之大股東請求履行債務 此說似乎又稱為法人人格否定說 2.企業法中的司法程序部分,什麼是"起碼之連接點"取得管轄區? 不會 : 3.什麼是"可撤銷之優惠"及"實質整合"? 不會 : 4.公司的解散效果,什麼是在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 公司之解散 乃公司人格消滅之原因 猶如自然人之死亡 原應於解散之時 公司人格即消滅 然而公司並無類似自然人之繼承制度 關於公司人格消滅之前債權債務關係即必須另設清算制度來處理 而在清算完成前不宜認為公司人格已消滅 因為尚未釐清其人格消滅後之法律關係 遽然認為其於清算前即人格消滅 則勢必造成法律關係之混亂 故解散並不當然使公司之人格消滅 而係使公司之權利能力限縮於清算範圍之內 固有公司法二十五條之設 : 5.在票據法中,發票的任意記載事項中,有一項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什麼意思? 作成拒絕證書為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 若執票人未遵期付款提示並遵期作成拒絕證書 將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然而作成拒絕證書之費用乃由被追索者負擔 且又將其被追索之事實公開 相當不利於被追索人 故法律允許被追索人為此項記載 此時執票人無須作成拒絕證書即可行使追索權 : 一點小小問題...煩請各位幫小妹解答一下...我明天就要考試啦... : 拜託拜託..諸位大恩大得感激不盡.... : ps.問的有點亂,可是我實在不知該如何問會比較清楚: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Volutelo.m4.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