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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比利小雞)》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千少一‧九九九)》之銘言: : : 1.不是每個同學都會上網看消息喔! : : 2.說不定看到消息時早已來不及了。 : : 3.我們住家裡的特地跑到學校繳錢? : : 因此,基於以上種種先天因素的限制, : : 謝同學你可能注定要非常困擾了說...... : 個人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頗為生氣。 應該的。基於朋友道義一定會有的反應啊!^_^ : 我講話可能比較沒有立場,因為我是謝志遠的好友,但是我還是忍不住要說。 感謝王同學的指教。意見交流罷了。 : 個人覺得有一個原則要先確立,就是對於一個無償、非志願、甚至是被情勢所迫 : 而幫忙處理公共事務的人,我們應該只能夠用最低至少也只能用較低的標準去要求。 : 如果看文章的人不同意這一點,我想剩下的部分就不用再看下去了。 首先我想確立一些事。 基本上我很少大白天跑到班版上來。前一天晚上有晚會,回家蠻累的,不久就睡了。 很偶然地改成隔天白天上網,才看到謝同學的文章。 直覺的反應是:中午就要收錢,誰會知道啊? 謝同學的原文是13號才發表的,說14號收錢,這種「公示送達」,有多少人被「送達」? 就算被「送達」,是否有被「突襲」的感覺? 現在從結果論來看,是不是我當初沒看到還比較好?省得大家在這邊傷感情...... 這無關乎我沒有考慮到謝同學非志願、義務性幫忙的辛苦。 他之前在弄謝師宴參與名單的事情時就很頭大了, 我在國私最後一堂的時候還有稍微跟他聊過。 問題是對於這種程序感到質疑。 我個人的感覺是:14號要收錢,一樣可以在13號考國私時說啊! 至少「送達同學」這方面就完全沒有疑義了。之後才post在網路上是個好方法嗎? 我不知道我這樣的要求, 是不是已經超過了王筆毅同學所謂的「最低至少也是較低」的標準呢? 會很苛嗎?會很為難謝同學嗎? 好逸惡勞乃人性之一,沒有特別有其他的事,跑到學校只為繳個錢,本來就不太合理吧? 我只是闡述三點事實而已,引發不滿,甚表遺憾。 : 最近為了忙畢業晚會和典禮的事,才深深感受到處理公共事務的不易和辛苦。 : 把焦點移到收錢這件事來,在大家聊到收錢的方式的時候, : 一致的覺得謝志遠沒有在考國私的時候收錢是一個很大的錯誤。 : 也有部分的人認為謝志遠應該要一個一個去收。 : 但是我想是否真的要這樣的去要求別人? 我可沒有這樣要求謝同學吧?王筆毅同學扯到這個似乎離題遠了。也許不是在說我吧! 但既然提了,就順便聊聊吧! 你知道跟念法律系的同學們(應該可以上綱到時下的大學生)收錢有多麼困難嗎? 三催四請的。我從總務開始催繳班費、班服錢、到澎湖旅行的收費, 到最後的下場都是淪落到我一個一個找人去收。沒辦法,不這樣根本收不到錢。 每個同學基本上應該都不會認為「收錢的人應該一個一個去收」這種大爺心態該有, 但是表現在外的行為就是非得要讓收錢的人一個一人去找才有成果。 而且收錢還得看同學心不甘情不願不悅的臉色勒! 不然怎麼會大二就要繳的班費、班服錢,我大三接總務的時候還要催收? 所以說這會是收錢者必然背負的原罪。到底該怪誰? 怪大學生都很獨立自主吧! 所以我原文說謝同學「注定要為難了」,指的就是這件事、這種感覺。我感受很深。 : 讓我們將時間倒流到去年的期末考前。當時大家正在為了畢業旅行的地點 : 而鬧的不可開交,有人說要去巴里島、日本,也有人要去花東綠島、澎湖, : 當然也有人一開始就不打算要去。就像這次決定謝師宴的地點一樣, : 決議的過程有爭議,然後有人決定不去,有人決定自己出國, : 也有人打算要自己在國內找地方去玩。 : 雖然我最後去了,是因為謝志遠硬拉,但是我原先是屬於最後一種人。 : 而曹哲寧同學則是屬於第二種人。 我敢選擇成為王筆毅同學分類中的第二種人,何嘗不需要相當程度的掙扎? 因為必然落人口實,果不其然一年後此事再度重見天日。這是注定要付出的代價。 我就是不想在國內玩,就像有的同學就是不想出國一樣。 OK!問題是在期末考之際,想去澎湖玩的同學之中又沒有人願意出來負責這個行程, 要嘛就是像隔壁班司法組同學一樣,乾脆不辦了(我其實認真考慮過), 但詢問之下偏偏又有二十餘位同學願意去澎湖玩。 最後的結果就是造成了一個不去玩的人接洽了一群要去玩的人的行程這種畸形發展。 我也請教了幾位同學到底有何解決的方案可化解,但都沒有好的方案, 似乎是班代所背負十字架的結果。班代=要去弄出一個行程的人。 : 不過最後我還是去了,我們是讓旅行社帶去的。 : 然後在這四天三夜中,我們已經交了六千多塊,但最主要的遊樂設施卻還要自己花錢, : 而且有二天下午的自由活動。 費用很不便宜,我知道,我也把那些費用使用的明細表印給大家了。 在一項一項的明細下,覺得不是很對,但是也找不到到底是那個項目偏貴, 因為分開來看都覺得還好,加起來總價就偏高了。 : 而當時整個畢業旅行的行程安排,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曹哲寧同學是主要的負責人。 : 我並不是要翻舊帳,大家也知道我一直是一個很鄉愿的人, : 我自己以為我是對事不對人。 沒錯,這件事是我弄的。既可以對這件事,也可以對我個人,都沒關係,都有可歸責性。 因為大家要搞政策急轉彎,臨時決定從出國的巴里島, 改變成國內的外島澎湖。我之前弄了將近一個月的國外行程頓時化為烏有。 我個人資質比較魯頓,沒有豐富的規劃行程經驗,需要時間準備才行。 距離機票最遲開票日只剩幾天的時間,我自己可變不出一套澎湖行程來。不得已才找旅行社。 找金牌旅行社,是因為之前財法、司法都找過這家談。 只能說很遺憾的,這家還算有名氣的旅行社,帶出來的結果並不好。 : 但是我想要說的是,就算曹哲寧同學並不認同我所採的立場。 : 曹同學也是最沒有立場做出這樣的批評的人。 : 因為如同我們當初體諒曹同學在期末考的煎熬之下為同學處理事情, 謝謝體諒我的人。批評我的人我也很無奈,當時整個過程的發展也不是我所希望。 我虛心接受大家的抱怨。但也希望大家抱怨完後也一絲絲想到我上述的為難。 不過,王筆毅同學,容我說一句好嗎?拿這兩件事類比,似乎有失公允吧? 同樣是期末考,大三的期末考V.S大四的期末考比,質量都差蠻多的吧? 同樣是處理事情,登記參與同學+收錢V.S登記參與同學+想辦法弄出一個行程+收錢相比, 兩個情形怎麼說? 就因為我曾經當過負責人,所以當我卸下那個角色的時候,我就再也不能批評, 還變成最沒有資格批評?恐怕言重了。 何不反過來說,正因為我負責過類似的事情, 所以我自有一套標準認為哪些程序上的要求並不為過呢? : 我們是否也應該用同樣的標準去體諒其他為大家辦事的人? 不能否認的,批評比做事容易多了。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做事。 這很難用一句「同理心」可以帶過,畢竟扮演的角色不同。 立法委員轉任閣員大都適應不良,正是最好的寫照。 我的個性恐怕本來就比較適合當批評者、監督者,而不是負責人。 有幸當過一次,批評的心態已收斂很多。王同學認為我沒有體諒謝同學, 恐怕是誤解及擴張解釋了。 : 一方面則是在想這件事和李茂生升等失敗的事。 : 我在想小堅哥的教誨。 : 法律人,尤其是一個法官,做的是介於人和神之間的工作, : 但是 : 如果我們眼中永遠只有看到別人的不對,缺少體諒行為人、當事人的態度、 : 心態; : 如果作為我們師長的人,所教給我們的是一套,所做的又是另一套, : 學公法的人把人權保障、別人的尊嚴踐踏在腳下; : 那麼我們要如何自處? : 又要如何讓其他人對法律人有最基本的尊重? 相當值得省思。 我不否認整件事是從我個人的出發點直觀地感受而發表。 這篇回應相當長,辛苦看到這裡的同學,也真是難為你們了。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