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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retriever (おつかれさまでした)》之銘言: : : 真的不見了呀 : 可以叫站長恢復! : 千萬別急著重複註冊! 對啊 忘了以前在哪個站 我好像也發生過類似的情形 不過 如果你真的死而復生 我們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啊 還有 今天超丟臉 早上郵局唯一狀似帥哥的人問了我一個法律名詞 (真的耶 郵局裡一大堆人都在研讀民法 局長還說自從我來實習之後 帶動了大家的讀書風氣:P) 什麼叫「寄附行為」 我根本一點概念也沒有:( 沒想到後來局長速電王老師 王老師馬上回說那是新修正的條文 可以參考詹森林老師的論文 還說我這樣不行喔 餓啊 我真是忝為民商法組研究生 對不起大家 原來寄附行為說的就是民法六百零三條之一 這條我就知道啦 可是什麼寄附行為 聽起來空悠悠的 哼哼 所以啦 各位同學 不唸書是不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orenia.f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