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retriever (おつかれさまでした)》之銘言:
: : 真的不見了呀
: 可以叫站長恢復!
: 千萬別急著重複註冊!
對啊 忘了以前在哪個站
我好像也發生過類似的情形
不過 如果你真的死而復生
我們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啊
還有
今天超丟臉
早上郵局唯一狀似帥哥的人問了我一個法律名詞
(真的耶 郵局裡一大堆人都在研讀民法
局長還說自從我來實習之後 帶動了大家的讀書風氣:P)
什麼叫「寄附行為」
我根本一點概念也沒有:(
沒想到後來局長速電王老師
王老師馬上回說那是新修正的條文
可以參考詹森林老師的論文
還說我這樣不行喔
餓啊 我真是忝為民商法組研究生
對不起大家
原來寄附行為說的就是民法六百零三條之一
這條我就知道啦
可是什麼寄附行為 聽起來空悠悠的
哼哼 所以啦 各位同學
不唸書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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