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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吃飯的時候 新聞播出一個男子指控男藝人涉嫌始亂終棄 該名男子指稱該藝人為同性戀 並詳細說明他和該名藝人的性交過程甚至性器官特徵 我朋友問我 該名男子 以及報導的媒體 是否涉嫌刑責 大家腦力激盪一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14.190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 淡淡的幸福),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at Sep 9 18:50:31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晚上吃飯的時候 : 新聞播出一個男子指控男藝人涉嫌始亂終棄 : 該名男子指稱該藝人為同性戀 : 並詳細說明他和該名藝人的性交過程甚至性器官特徵 : 我朋友問我 : 該名男子 : 以及報導的媒體 : 是否涉嫌刑責 : 大家腦力激盪一下吧 其實我覺得這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機會 去思考一下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的界線了 我對這方面很陌生 不過我直覺的認為實在太怪了 怎麼怪 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 淡淡的幸福),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at Sep 9 18:56:06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晚上吃飯的時候 : : 新聞播出一個男子指控男藝人涉嫌始亂終棄 : : 該名男子指稱該藝人為同性戀 : : 並詳細說明他和該名藝人的性交過程甚至性器官特徵 : : 我朋友問我 : : 該名男子 : : 以及報導的媒體 : : 是否涉嫌刑責 : : 大家腦力激盪一下吧 : 其實我覺得這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機會 : 去思考一下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的界線了 : 我對這方面很陌生 : 不過我直覺的認為實在太怪了 : 怎麼怪 : 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又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指控者為女性 並排除同性戀的問題 結果有無不同呢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CONFUSED MEMORIES),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at Sep 9 21:43:49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怎麼怪 : : 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 又想到一個問題 : 如果今天指控者為女性 : 並排除同性戀的問題 : 結果有無不同呢 要探討社會的價值觀嗎? 至少目前主流媒體的報導,把「同性戀」這件事導向 負面的、羞恥的、不正常的、見不得人這個方向。 就算今天費某人真的是同性戀又怎樣?需要對他的性向這般予以非價嗎? 個人對於這點相當不以為然。 其實國外已經有不少演藝界的人能夠公開承認自己異於多數人的性向, 而且也無礙於其在演藝界的發展,只是國內無法接受吧! 不久前小炳公開承認他是同性戀者,不就承受了莫大的壓力嗎? 連帶地連他的哥哥大炳也因常常反串而受質疑...... Anyway,純個人認為,歸類上應該不因指控者是男性或女性而有不同, 指控若是事實,則事件的本質都是「感情糾紛」罷了; 若非事實,就屬於誹謗的問題了。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 淡淡的幸福),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un Sep 10 01:36:03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Roses999 (CONFUSED MEMORIES)》之銘言: :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 大家直覺想探討的應該是三百一十條吧? : 感覺起來會該當於第三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 不過費某人是公眾人物......然後報導者是媒體...... : 嗯...... : 不知道如果是cosmos來解題的話,會嘗試怎麼解呢ꄊ 這裡我所想到的最大問題是 指某人為同性戀是否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個人的看法是 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實務見解是『依社會通念,足以認為該他人已受相當之負面評價』 我個人贊同這個見解, 而且這裡我個人覺得應該強調的是 『判斷是否以構成負面之評價,應該是以社會通念為標準, 即便此時的社會通念不見得符合道德標準或自然正義』 為什麼呢 刑法誹謗罪所應該達到的利益狀態 原則應該是使我們不要成為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對象 除非為了追求其他更大的利益 為什麼刑法原則上要避免我們成為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對象呢 因為那太痛苦了 每天被一些不認識的人說長道短的 我想每個人都會覺得痛苦 那這個痛苦會因為這個社會價值本身有問題而有所不同嗎 對於一個自我堅強的人而言 可能會 但對於一般人而言 痛苦恐怕更深 因為 一方面他要面對扭曲社會的無情批判 一方面還要堅持自己的信念 兩者的煎熬 恐怕使這種人比真正犯了錯而被道常論短的人更痛苦 所以我們在判斷『是否足以毀損其名譽』時 要從誹謗罪所欲保護的利益狀態出發 也就是只要會點燃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時 就應該算是『足以毀損其名譽』 不論這個世俗社會評價時的基準本身是否合乎自然正義 因為他帶給被害人的痛苦並無不同 那今天這個被指稱為同性戀的案子 正好可以驗證我們的思考 其實同性之愛 大多數的知識份子都是持正面的態度 不過正如前面一再強調的 誹謗罪所關心的 是這樣的言論會不會點燃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進而帶來痛苦 畢竟人是必須生活在社會之中的 而不可能永遠活在一群有理性的人之間 所以我們應該要認為指稱某人為同性戀 恐怕應該認為已『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這樣的結果似乎會引起某些人的不滿 認為如此無異於法律上明白表示同性戀是有損名譽之事 等於法律肯認了這個扭曲的世俗社會的行為規則 其實 會引起這樣的誤解 最主要的原因是 刑法三百一十條的文字用語並沒有成功的描述誹謗罪所欲保護的利益狀態 該條文中並沒有將誹謗罪的那種對抗『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的利益狀態表現出來 比較好的規範模式應該是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引起世俗社會之負面評價之事者。』 然而現行法卻以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樣的立法文字 用『損毀名譽』去描述『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 文字邏輯上 『名譽』變成是『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 也就是『名譽』這個榮譽的字眼卻被『世俗社會的正面價值』所獨佔 所以由於立法文字的失敗 造成立法目的與法條文字的落差 先天的就會使我們面臨一個難題 我們是要堅持立法目的 但卻必須容忍世俗價值獨占『名譽』這個榮譽的字眼 還是我們應該放棄對於那先受到同樣痛苦的人的保護 然後回復『名譽』這個字眼的理性性格 這總歸是一個立法失敗的問題 至於還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保護問題 也就是阻卻不法的問題 就有待來者啦 :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CONFUSED MEMORIES),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un Sep 10 09:03:40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引述《Roses999 (CONFUSED MEMORIES)》之銘言: 【前略】 : 刑法三百一十條的文字用語並沒有成功的描述誹謗罪所欲保護的利益狀態 : 該條文中並沒有將誹謗罪的那種對抗『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的利益狀態表現出來 : 比較好的規範模式應該是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引起世俗社會之負面評價之事者。』 : 然而現行法卻以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樣的立法文字 : 用『損毀名譽』去描述『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 : 文字邏輯上 : 『名譽』變成是『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 : 也就是『名譽』這個榮譽的字眼卻被『世俗社會的正面價值』所獨佔 不愧是cosmos。 關於這部分,我直接就給他該當,然後就跳去討論第三項的問題,的確是太草率了。 實在是主觀的以為第三項的「私德」「公共利益」那邊問題挺多的, 而忽略了構成要件部分以及要保護的法益這方面。 不過恕我刑法不是頂好,上面那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 若把「名譽」解釋成「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不妥之處到底在哪裡? 淺見認知,「名譽」or「不名譽」本身不就是屬於相對價值判斷的字眼嗎? 其所代表的價值應該會隨外在環境轉變而異其內涵。 若此,將「名譽」理解成「世俗社會正面評價」似無不可, 則所謂「世俗價值獨佔名譽」所指為何呢? 換個方式說好了。「名譽」除了「世俗社會正面的評價」之外, 還要包含什麼才對呢? 煩請cosmos釋疑一番(能舉個具體的例子更好^_^)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 淡淡的幸福),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un Sep 10 13:53:55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Roses999 (CONFUSED MEMORIES)》之銘言: :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前略】 : : 刑法三百一十條的文字用語並沒有成功的描述誹謗罪所欲保護的利益狀態 : : 該條文中並沒有將誹謗罪的那種對抗『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的利益狀態表現出來 : : 比較好的規範模式應該是 :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引起世俗社會之負面評價之事者。』 : : 然而現行法卻以 : : 『意圖散佈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這樣的立法文字 : : 用『損毀名譽』去描述『世俗社會的負面評價』 : : 文字邏輯上 : : 『名譽』變成是『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 : : 也就是『名譽』這個榮譽的字眼卻被『世俗社會的正面價值』所獨佔 : 不愧是cosmos。 : 關於這部分,我直接就給他該當,然後就跳去討論第三項的問題,的確是太草率了。 : 實在是主觀的以為第三項的「私德」「公共利益」那邊問題挺多的, : 而忽略了構成要件部分以及要保護的法益這方面。 : 不過恕我刑法不是頂好,上面那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 : 若把「名譽」解釋成「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不妥之處到底在哪裡? : 淺見認知,「名譽」or「不名譽」本身不就是屬於相對價值判斷的字眼嗎? : 其所代表的價值應該會隨外在環境轉變而異其內涵。 : 若此,將「名譽」理解成「世俗社會正面評價」似無不可, 邏輯上有點問題喔 名不名譽確實是一個相對價值的概念 問題是『相對價值的概念』並不當然是『社會通念』 因為 既然稱為『相對價值』 那麼就帶有因人而異的特性 然而『社會通念』 這個概念卻是代表著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想法 兩者不應該劃上等號 舉個例子來說 『富有』應該是一個相對的的概念吧 但我們不會進而推論說我們可以只用社會通念去理解富有 當然硬要用社會通念去理解富有也不是不行啦 只是那樣我們得到的富有的內涵便是千篇一律的有錢有勢 那麼當初我們堅持『富有』是一個相對概念時 又是為了什麼呢 : 則所謂「世俗價值獨佔名譽」所指為何呢? : 換個方式說好了。「名譽」除了「世俗社會正面的評價」之外, : 還要包含什麼才對呢? : 煩請cosmos釋疑一番(能舉個具體的例子更好^_^) 既然名譽是一個充滿相對性的字眼 那麼就盡量去讓它發揮它因人而異的性格 我不能也不會試圖去定義它 但我相信基於這個用語先天上的相對性 它不應該只是為了世俗的大多數人而存在 尤其是它更不應該被世俗用來作為區隔世俗與非世俗的門牌 例子上面講過了 > -------------------------------------------------------------------------- < 發信人: [email protected] ( 淡淡的幸福), 看板: B853011XX 標 題: Re: 一個小問題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Sun Sep 10 13:59:45 2000) 轉信站: fpg!warpnews!Ptt ※ 引述《cosmos ( 淡淡的幸福)》之銘言: : ※ 引述《Roses999 (CONFUSED MEMORIES)》之銘言: : : 【前略】 : : 不愧是cosmos。 : : 關於這部分,我直接就給他該當,然後就跳去討論第三項的問題,的確是太草率了。 : : 實在是主觀的以為第三項的「私德」「公共利益」那邊問題挺多的, : : 而忽略了構成要件部分以及要保護的法益這方面。 : : 不過恕我刑法不是頂好,上面那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 : : 若把「名譽」解釋成「世俗社會的正面評價」不妥之處到底在哪裡? : : 淺見認知,「名譽」or「不名譽」本身不就是屬於相對價值判斷的字眼嗎? : : 其所代表的價值應該會隨外在環境轉變而異其內涵。 : : 若此,將「名譽」理解成「世俗社會正面評價」似無不可, : 邏輯上有點問題喔 : 名不名譽確實是一個相對價值的概念 : 問題是『相對價值的概念』並不當然是『社會通念』 : 因為 : 既然稱為『相對價值』 : 那麼就帶有因人而異的特性 : 然而『社會通念』 : 這個概念卻是代表著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想法 : 兩者不應該劃上等號 : 舉個例子來說 : 『富有』應該是一個相對的的概念吧 : 但我們不會進而推論說我們可以只用社會通念去理解富有 : 當然硬要用社會通念去理解富有也不是不行啦 : 只是那樣我們得到的富有的內涵便是千篇一律的有錢有勢 : 那麼當初我們堅持『富有』是一個相對概念時 : 又是為了什麼呢 : : 則所謂「世俗價值獨佔名譽」所指為何呢? : : 換個方式說好了。「名譽」除了「世俗社會正面的評價」之外, : : 還要包含什麼才對呢? : : 煩請cosmos釋疑一番(能舉個具體的例子更好^_^) : 既然名譽是一個充滿相對性的字眼 : 那麼就盡量去讓它發揮它因人而異的性格 : 我不能也不會試圖去定義它 : 但我相信基於這個用語先天上的相對性 : 它不應該只是為了世俗的大多數人而存在 : 尤其是它更不應該被世俗用來作為區隔世俗與非世俗的門牌 : 例子上面講過了 不過很感謝Rose 我本來以為應該沒人會理我 而且只是拙見啦 這些東西也只能在網上放放砲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