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ses999 (項莊舞劍)》之銘言:
: : 這就好像,好像是委任契約吧
: : 可是這應該是單獨行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嗎?
: : 完了,我搞混了,志遠,快來教我怎麼類型化思考!
: 委任契約VS.單獨行為?債總天王,解釋一下吧!
: 這個還是有償的勒!有Ptt幣,可是不是我給的,是Ptt會發薪水。
: 那,整個法律關係該如何解釋?
: 我的單獨行為有形成力,讓Chariot也變成版主,然後第三人Ptt給他薪水?
關於系爭法律關係,當時只是隨口說說,並未針對問題作推論
現在就此試著分析看看,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第一:該行為是否為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為意思表示中契約行為之一種,以雙方當事人就契約內容達成合意
為其要件,然系爭事實中,很顯然毛並未事先與螺絲就契約內容合意
(因為毛根本不知情),是故,螺絲系爭行為並非為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
應無疑義!
第二:系爭行為是否為單獨行為?
或許有人會根本否認螺絲的行為為法律行為,然在假設其為意思表示之前提下
(如此方有討論的空間),螺絲系爭行為既非契約行為,亦非合同行為
窮舉的結果,其應為單獨行為,蓋螺絲以一方單方面的表示為法律行為
符合符合單獨行為之構成要件。
第三:此部分是否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我們知道,單獨行為可區分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和「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所謂『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者,乃只意思表示需向特定相對人為之者也
如承認、終止、解除、撤銷或債務免除等等,皆屬之
有疑義者,在於螺絲之意思表示並非向毛所為,而是向特定第三人(站長)為之
此種情形是否亦屬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我不敢下定論,因為我書念得不夠多
這也是我先前會打問號的原因
第四:螺絲以站長ptt需支付薪水為理由抗辯,是否有理?
我想,單獨行為之成立與否,與是否有第三人支付金錢,應無關係
第三人之所以會支付金錢,可能基於法律規定(ptt規則?)或和單獨行為人
間之基礎關係而為之,螺絲以此作為抗辯,非可謂其無可審酌之處
第五:在本例中,應予討論者,並非系爭事實是否為螺絲之單獨行為所造成,
若肯認單獨行為有其不合理之處,應檢討是否應採「契約行為說』或
「合同行為說』以補其不足。換言之,所謂「正版主』或「大版主』是否即當然
享有單方面決定『副版主』或『小版主』人選的權力,雖說該『登錄』、『撤換』
或「調整』需經站長同意,然站長可能只能、也不得不只審查其形式要件
,此部分應可不予考慮
結論:剛考完試,我的腦袋還是很瘋狂,到現在還睡不著,只好來練練民總
一寫才知道我的民總真的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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閹雞翅大,飛不如鳥;
蜈蚣百足,行不如蛇.
時也,命也,運也,
非吾之不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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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p072177.see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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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cepon (不要找我下象棋) 看板: B853011XX
標題: Re: 哲寧真是奸詐
時間: Sat Jun 12 22:15:41 1999
※ 引述《Roses999 (項莊舞劍)》之銘言:
: ※ 引述《Acepon (不要找我下象棋)》之銘言:
: : 現在就此試著分析看看,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 這點應無疑義。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會問你委任契約VS.單獨行為的原因。
: 因為我覺得,好像委任契約不甚需要討論。
的確,當初我一時間想到正版主可以隨時解除所謂副版主的職務
直接聯想到委任契約中委任人可以隨時解除被委任人的職務
然而,再我又想到正版主可以依個人意思表示決定某個人為副版主時
我又想到是不是單獨行為,因此,所謂的委任契約是錯誤的應無疑義。
: : 第三:此部分是否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 這邊可能有些內部關係大家不甚清楚。
: 1.這裡值得檢討的地方是:個人尊禮Chariot為新任版主之行為,並不需要特定第三人
: (即Ptt站長)站長的同意。Ptt與Roses999間內部有一委任關係,Ptt授權Roses999
: 在權限範圍內可由其自由決定法學院旗下各版各個版主的更替。
: 然不代表Roses999可直接職權介入法學院非法學三之其他各班版的人事更動。
: 亦即,須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始能展開。
: 此外,Roses999並無裁量空間,完全僅能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內容為之。
: 舉例:A版版主B向Roses999要求增加版主C,Roses999不能違反其要求,
: 不增加C或改增加D。因此,Roses999任免法學院非法學三其他班版版主之行為,
: 是否屬於Roses999的單獨行為?或應認為屬於行政法的範疇?
此部分應不在討論範圍內,換句話說,系爭事實應僅限縮在法學三版主任命上的問題
與非法學三版主任命並無牽連關係,套句黃茂榮老師講的:考試的時候寫一些
不是出題老師要問你的問題,對分數助益不大,甚至會浪費答題的時間
因此,此部分可不予討論
: 2.至如法學三的情形,主要的疑義在於:Roses999本屬法學三版主之一,
: 其欲增加一版主Chariot,須向法學院之管理人Roses999聲請為之。
: 然此二Roses999本屬同一,「管理者僅能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內容為之」之原則,
: 是否因管理者聲請人為同一,可直接解釋成「Roses999的意思表示為之的單獨行
: 為」?抑或,仍須將兩位角色定位不同的Roses999加以區隔,解釋成前後兩個行為?
本人討論系爭問題時,忽略了版主和站長間尚有一經站長授權處理相關版務的受任人存在
而且該受任人即為法學三正版主螺絲,此點疏忽不可謂之不大,在此先行致歉(可扣分)
回到正題,若系爭事實處理流程真如螺絲所說的,其本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