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想要提起一訴訟,以解決是不是要去畢業旅行。
如果要去畢業旅行,要國外還是國內?
要住五星還是三星?(向來實務界均認為,出外旅行一定要有住的地方,
這種看法,本人認為有問題。住宿比較舒服,不用餐風露宿,比較不會生
病,可是還要花費很多的不利益,要很多錢。看醫生的錢也是錢,旅館費
也是錢,都是憲法保障的錢。應該讓當事人平衡追求兩者的利益,不應該
強迫當事人省下看醫生的錢,追求住旅館的利益。參照畢業旅行研討會第
四十九次,本人會後補助八。)
要去畢業旅行的人,應該有權決定自己住甚麼等級的旅館(設採舊說,出
門在外要住旅館)。有問題的是,去不去畢業旅行的這一個事實,如果以
住甚麼等級旅館為關鍵的話,就會發生不去的人幫去的人決定的這一個問
題。此處即發生當事人投票適格(程序問題)與實體上要投票決定內容競
合的問題。
在班會前階段,就是入口。入口要大,要發揮班會投票而紛爭解決一次性
的要求。在班會投票的後階段,要考慮當事人投票適格的評價規範的功能
。要去哪裡一直討論,到了後階段,不去的同學的意願越來越明顯。這個
時候,不去的同學在前階段所投的票,效力就不能及於要去的同學,因為
要去畢業旅行的同學,可能在寢室睡覺,沒有在法十六辯論,沒有程序權
的保障。
問題在於,可否在一個班會程序,提出兩個班會上請求。一個是以不
住旅館為條件的參加國外畢業旅行請求,另一個是請求參加國內的畢業旅
行,可是要住在外國的五星級飯店?這兩個請求,是屬於同學處分權的範
圍,還是依辯論主義來處理。如果要求班會先表決第一項請求,對班會有
沒有拘束力的問題。
事實恐怕不是這麼簡單,這兩個班會上請求,是否屬於排斥的關係?
國內學者向來均認為,去畢業旅行只要去一次就好。但是可不可能去兩次
呢?因為班級規則§248規定參加畢業旅行的要件,並沒有限制不可以舉辦
二以上的畢業旅行。如果在不違反適時旅遊請求權等班會上基本法理的時候
,應該沒有加以限制的理由。
又如果班會認為,第二個係屬無理由,逕予駁回。在第二次班會投票
的時候,應如何救濟?參照本人口述講義頁610的表一~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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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無聊,我知道
就像現在埋在民訴裡的感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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