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千少一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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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
稱合夥者,謂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生活之契約。
剎時,全場陷入如怒濤排壑般無法扼抑的狂笑聲中......
自此,婚姻關係的解釋再添一說:合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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