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B853011X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王兆鵬 成功大學學生下載MP3經檢警搜索查扣電腦,據報載檢察官聲稱搜 索行為合法的理由如下:因有人檢舉,警察會同成大學務處進入學生宿舍, 在宿舍中當場發現有學生正在下載MP3,乃通知檢察官前來,在一、二 樓搜索宿舍扣押十餘部電腦。以下對檢警行為是否合法,一一探討。 第一個問題:檢警根據他人檢舉,是否得因此進入宿舍?家為城堡,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亦在保護住家之安全。學生雖 居於宿舍,但仍受憲法之保障,不容執法人員恣意侵入宿舍侵犯隱私。發 現犯罪證據時,執法人員雖得進入民宅搜索,但執法人員必須有客觀的事 實及證據,形成相當理由相信得在住宅內發現證據,若僅是單純的懷疑、 臆測或預感,仍不得進入民宅搜索。匿名檢舉(具名檢舉則為另一複雜的 法律問題)是否足以成為相當理由的證據?答案是不可以。若匿名檢舉得 成為侵入住宅之鑰匙,只要惡作劇之人寫一封匿名信,憲法對住家之保障 將成為具文。再者,其後果將是達官顯赫之人,雖有匿名檢舉,但執法人 員在採取行動之前,必定小心謹慎蒐集更齊全之證據,否則不敢妄動。但 對於一般微微草民,則得立即採取行動,不需求證。 第二個問題:警察係在學務處的陪同下,進入宿舍。進入民宅搜索, 除需具備相當理由外,法律規定必需要有搜索票,此即所謂令狀原則。因 此除非有急迫情事(如有人在內呼喊救命),否則執法人員有再充分的理由, 亦不得進入民宅搜索。本案警察在進入宿舍前,完全無任何急迫情形,為 何未聲請搜索票?雖然警察係在學務處的陪同進入宿舍,但學校將宿舍租 與學生,有如房屋之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係。房東將房子出租後,房東是否 得隨意邀請警察進入房客房間搜索?恐怕沒有多少人會說房東有這個權 利?在法律上應該也沒有。 第三個問題:檢察官表示警察在宿舍內發現有學生正在下載,總不能 叫警察「視若無睹」。如警察無正當理由非法衝入民宅,在屋內發現毒品或 槍械,該毒品或槍械是否得為證據?針對此問題,美國在一九一四年即創 設「證據排除法則」,意味警察違法所取得的證據,即令證據有極高度的證 據價值,在審判中必須排除,目的在嚇阻警察的非法取證行為。我國最高 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曾召開記者會宣示,參照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原則,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三九六號、四一八號等解釋意旨, 亦採用證據排除法則,最高法院亦多次在判決中宣告此一意旨。依此原則, 若警察進入宿舍的行為非法,即令發現明顯證據,雖不能叫警察「視若無 睹」,但最終於審判中亦必須排除,以達到嚇阻警察非法取證的目的。 第四個問題:警察在發現下載後,召請檢察官親自搜索。英美法為保 障人權,有所謂「毒樹果原則」,即依據非法證據所衍生的證據,仍具備「毒 性」不得使用。假設本案警察在發現下載MP3,未立刻扣押電腦,立刻向 檢察官聲請搜索票,警察再依據搜索票搜索扣押電腦。對於警察依搜索票 搜索扣押電腦的行為,殊難指稱違法,惟搜索票係源自警察初始非法行為 的產物,若得藉搜索票「漂白」先前的非法行為,則承認「證據排除法則」 的目的將不能達到,不能有效控制警察非法取證的行為。因此依毒樹果原 則,只要警察先前進入宿舍的行為非法,即令嗣後召請檢察官親自搜索所 取得的證據,亦應排除。 第五個問題:檢察官親自搜索,扣押十餘台電腦,不用搜索票。依目 前法律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親自搜索,得無需搜索票,此稱為「職權搜索」。 作者過去曾撰文指此一條文,有如「空白」搜索票,授權檢察官或法官得 在搜索現場「為所欲為、扣所欲扣」,違反憲法對人民隱私及財產的保護。 此一為人詬病的法律業於今年一月三日經立法院廢止,將於今年七月一日 生效。在修法時,院檢辯三方對「檢察官」是否有搜索權,曾有極激烈的 辯論互不退讓,讀者應記憶猶新,但對於「職權搜索」的廢止,三方幾乎 毫無爭執,法界對該法條之厭惡可見一斑。在七月一日前,本案檢察官職 權搜索雖然合法,但違憲! 綜上,檢警行為的合法性如何,應極為清楚。美國大學生或民眾下載 MP3非常普遍,為何未曾有檢警衝入學生宿舍搜索扣押電腦?非民族性也, 法律使然。我國向來重實體而輕程序,步入二十一世紀了,是否該重視程 序的正義。若本案起訴,法院可能在審判中依上述原則而排除證據,既如 此,檢察官當然得為不起訴處分,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