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Wayne (跨丟貴,落切切)》之銘言:
: ※ 引述《ugly (在那之前)》之銘言:
: : 也許我們該討論一下體罰的形式、定義
: : 以瞭解一下彼此對體罰的認知差距
: 我想我應該清楚你所謂的體罰的形式與定義,
: 而且我也很清楚,我不贊成你的想法。
: 認知的差距不是在於體罰的定義與意涵
: 認知的差距是在於:你認為適度的體罰是可以作為一種最後的教育手段,
: 而我徹底的反對你的想法。
我們的認知差距的確是存在於對體罰的最後手段性的認知
我不否認
除此之外 我也認為我們對體罰本身的定義有著認知上差距
許多的誤會是建立彼此對定義的認知差距上
對我而言 我對體罰的定義
不只是罵 還包括打
對小孩的肉體上的凌虐 這不是體罰
套句煜偉說的話 這是禽獸的行為
但是 我覺得體罰包括說重話 給予小孩疼痛的行為
這些是我認為的『體罰』 也是我可以認許加之對小孩的
不知到你對體罰所做的定亦是啥?
如果連重話都不能說(因為這就是『罵』的話)
那我很難想像在許多事情上我們將如何教育小孩
當然 我們必須承認的 在每一個行為的定義中 總是存在著灰色的地帶
個人覺得重點是給予孩子們被尊重的感覺
但是 在許多情形下 體罰不代表不尊重
(例如 事先約定並說明清楚理由過後的約束.....)
它代表著信守承諾和告訴孩子自負責任
是比罵或是好言勸說更給予孩子尊重
體罰是一種溝通的手段 但是並不是唯一也不是可以單獨使用的手段
人的權利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不受到侵害
在我們的社會中 是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的
我們必須保護的是權力自由不受到他人過度的侵害
當事前的溝通約定已經成為合法化的基礎時
體罰不會成為一種侵害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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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A片時.
前十分鐘會讓我興奮得想回家大幹一場
但看完廿分鐘後
它讓我一輩子都不想去碰這檔子事
不過..........只維持約一小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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