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作者: deacon (愛就是這樣) 看板: lesbian
標題: 何時台灣才可以-[轉貼]加拿大家庭法違憲 同志可以是夫婦
時間: Sat May 29 16:07:42 1999
中央社 1999/5/21
加拿大最高法院二十日以八票對一票的懸殊比數,裁定安大略省
規定「配偶必須異性」的家庭法違憲,從此,不論男女同性戀「同志
」在加拿大將享有「夫婦」的法律待遇。
這項破天荒的裁決,即使社會大眾一時難以理解或接受(一個網
路民調初步顯示贊同者佔百分之四十,反對者佔百分之六十),但聯
邦、各省和特區政府勢將被迫修改數百條有關「夫婦」權利和義務的
法律。
到目前為止,加拿大只有卑詩省把一對同性戀人視同結婚或同居
的異性夫婦。最高法院認為「夫婦」定義限為一男一女,違反了憲法
裡面的平等條款。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明定不准以宗教、年齡、
性別、膚色、種族和「性傾向」等理由歧視任何人。
到目前為止,加拿大只有卑詩省把一對同性戀人視同結婚或同居
的異性夫婦。最高法院認為「夫婦」定義限為一男一女,違反了憲法
裡面的平等條款。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明定不准以宗教、年齡、
性別、膚色、種族和「性傾向」等理由歧視任何人。
最高法院下令涉案的安大略省政府在六個月內修改「歧視同性戀
者」的有關法律。男性、女性同性戀者對最高法院替他們「伸張正義
」至感興奮,紛紛表示這是他們的「一大勝利」。
安大略省政府改選在即,各政黨正努力拉票,新的省議會應否「
遵命」修法或繼續上訴,預料將變成熱門的選舉議題,今天各黨黨魁
已針對最高法院的裁定表態支持,但有些政黨對「如何執行」仍稍有
保留。
最高法院接到要求,審理「配偶」的定義,以便決定同性戀同居
人分手後,一方有否法律義務付另一方「贍養費」。
提出要求的是一名只用名字第一個字母M稱呼的多倫多女子,她
要同居十二年後「關係破裂」的H付她贍養費,但是安大略省的法律
把「夫婦」定義為共同履行家庭義務的一男一女,同性戀者不符互稱
配偶的資格。
(中央社記者張聲肇渥太華二十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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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何時才可以呢
或許有人覺得一紙婚約不是那麼重要
但至少在現行的多數國家法律下
對有配偶者的的保障比單身者多(如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權利)
我們的同志團體在過去的這些年來
在各種議題上 做過很多努力
但再多的議題
也經不起大眾傳播媒體那樣資本主義式的消耗
「這是個最壞的世代 也是個最好的世代」
"藍與黑"一書如此寫著
我亦如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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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就是 緣份 吧
生命足跡步步與你結伴
多少次在 淚中的笑
已 匯 裝進
成了海洋 記憶
的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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