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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tertip (我有罪~~~~) 看板: B883013XX
標題: [轉錄][轉錄]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時間: Thu Apr 27 01:37:4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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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錄]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發信站: 小魚的紫色花園 (Thu Apr 27 00:22:4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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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被誤會不知道會不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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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
嚴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
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ꐊj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
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
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
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
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먊﹛A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
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
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
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
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
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
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
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
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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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最重要的一面,
常因為它們太簡單、太熟悉,以致於我們都看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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