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字號】56_台上_1708 【裁判日期】56/06/23
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上雖非無租賃關係,然於被上訴人未履行出租人之義務達十一年之
久,上訴人迄未行使其租賃權或聲請為假處分,以保全強制執行,坐令被上訴人在系爭土
地上建築房屋、種植果樹,耗費甚鉅,始引起訴訟,求命其除去地上物交付土地,核其情
形,雖非給付不能,然亦係權利之濫用,有違誠信原則。
【案由】租佃爭議
【相關法條】
民法第219.(誠信原則);
「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判例全文】
上訴人 劉水泉
被上訴人 賴榮坤
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系爭坐落台中市北區賴厝廓段第六十號八則田○‧五○○○甲係被上訴人所有,在民
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以前,由上訴人耕作,被上訴人於同月間收回,並於四十六年間在原判
決附圖所示甲部分建築房屋,另在乙部分種植果樹,嗣被上訴人於五十一年間起訴請求確
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無租賃關係存在,案經三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等情,為兩造不
爭之事實。茲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出租人之義務,將系爭地上房屋拆除,砍伐果樹回
復原狀,交還土地與伊耕作,固據提出民事判決三份為證。但經原審依調查證據為辯論之
結果,以系爭土地上建有磚造蓋瓦平房約八十坪,現值新台幣十五萬元,其餘部分尚種植
果樹,計荔枝一四六株,柳橙二十八株,蕃石榴二百株,枇杷廿株,楊桃二株,檳榔二百
株及黑葉竹數百株,已有十一年之久,現值亦在二十萬元以上,每年果樹孳息收益亦有七
萬元,經履勘屬實,已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倘如上訴人請求除去地上物交還土地,被上訴
人必蒙重大之損失,且現有果樹收益,與該地改種稻谷之收入,其生產價值利益懸殊,似
此情形,應認被上訴人返還土地為給付不能,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非法收回,固得依侵權行
為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乃於被上訴人種植果樹十一年後訴請回復原狀,交還耕地,難
謂有理,為判斷之論據。查上訴人就系爭地上雖非無租賃關係,然於被上訴人未履行出租
人之義務,達十一年之久,上訴人迄未行使其租賃權或聲請為假處分以保全強制執行,坐
令被上訴人在系爭地上建築房屋種植果樹,耗資二十餘萬元,始行起訴求命其除去地上物
交付土地核其情形,雖非給付不能,然亦係權利之濫用,有違誠信原則,原審將第一審所
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廢棄改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雖非以此為理由,然結果既無不當
,亦非不可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審未予審酌事實,偏斷違法,求為廢棄原判決,非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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