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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87年度台上字第 1691 號 【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一號 上 訴 人 薛李淑 被 上訴 人 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被 上訴 人 葉明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與被上訴人訂立買賣合約,訂購於 被上訴人葉明彥所有坐落台北縣五股鄉成子寮段獅子頭小段一五○、一五一等地號土 地上,由被上訴人九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華公司)所興建之「台北清水灣」 A五棟十一樓房屋乙戶及地下二層第二○九號停車位之建物暨其基地應有部分,總計 土地價金為台新台幣(下同)三百十一萬元,房屋價金為一百三十四萬元。伊已繳納 一百四十萬元,詎屆交屋之際,竟發現該屋高度不足三米六,且廣告所稱可建夾層屋 因抵觸建築法規而無法興建,房屋坪數又嚴重不足,爰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 除契約。又被上訴人以不實之廣告為詐欺,致伊誤信廣告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伊並 為撤銷該買賣之意思表示。倘未能解除契約及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仍應 依約移轉並交付系爭房地等情,先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一百四十萬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移轉並交付系爭房地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娅兩造並無約定夾層屋。垭系爭房屋確有三米六之高度。囵系爭房屋 總面積短少零點伍坪,而室內面積及樓電梯間等部分則無短少。匦自簽約至伊收受撤 銷意思表示之起訴狀繕本時已達三年半,已逾一年除斥期間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無非以:兩造所立買賣契約,並無關於夾層 屋之約定。廣告單雖載「樓高三米六,一層變二層,房子變大不加價,買三十坪等於 使用四十坪,台北獅子灣靈活的利用室內樓板高低變化,將單層空間變雙層」等語, 惟買賣契約所附平面配置圖,則無夾層屋之設計,足證廣告應屬設計上之參考,而非 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至於樓層高度,依竣工圖之記載,則有三米六。又契約書所載系 爭建物為「總面積約計缗拾點貳坪,而室內、花台、陽台、平台、樓電梯間面積合計 約貳陸點陸貳坪」。地政機關登記之面積,則為「室內、花台、陽台合計柒零點陸伍 平方公尺計貳壹點缗柒坪,小公(樓、電梯間等)壹玖點缗零平方公尺計伍點捌肆坪 ,大公(其他公共設施)捌點貳肆平方公尺計貳點肆玖坪,總面積合計貳玖點柒零坪 」。總面積僅短少零點伍坪,並非坪數嚴重不足,而有重大瑕疵致滅失或減少房屋之 價值或效用之程度。上訴人據以解除契約及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即屬無據。系爭房 屋並無上訴人主張之上開瑕疵,上訴人自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拒付價金。上訴人 未依約辦理貸款,經催告仍不履行,業據被上訴人解除契約,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 轉並交付系爭房地,即非可採。是上訴人之請求,無論是先位或備位聲明,均無理由 ,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稽諸被上訴人當初執以解說之廣告單,明顯可知挑高三米六 夾層屋確為被上訴人促銷之重點。被上訴人以此廣告使伊誤認可合法取得夾層之使用 空間,隱瞞觸犯建築法之二次施工加蓋夾層之違建必須拆除、罰鍰之後果,引誘伊與 之訂定契約,並於廣告單上標榜「三千二百坪基地、十八層千戶觀景城堡、擁有市價 五億元一千六百坪藝術中庭、享受巴黎香榭鮮氧花園、奧運泳池、親子遊樂園、藍波 健身房等………十六項超值公共設施」,及於平面配置圖繪製精緻隔間,使伊誤認於 工業區興建之系爭建物為可供一般居住之住宅,而非廠房,被上訴人之行為除已違反 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外,已構成民法第九十二條之詐欺,伊自得撤 銷買賣之意思表示等語(見原審卷二五頁背面)。倘其前開主張之事實非虛,則上訴 人是否不得以受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價金,即非無推求之餘地 。原審對於上訴人此項重要之攻擊方法恝置不論,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先位聲 明部分既無可維持,備位聲明部分亦應認為有廢棄之原因。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 法令,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 來吧! 我真的想見到你 在今天 我腦海裡充滿你微笑的臉 不要 讓我痴痴地等待明天 我單純的心需要你的愛憐 來吧! 我真的想見到你 在今天 這感覺我希望你能夠瞭解 * * 你說 BABY 要與我心心相連 ON YOU WAY ~~~~~~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