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度上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21/01/01
【案由】
【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
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三百零九條(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
者,不在此限。」
【判例全文】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債權時,雖應以
其行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
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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