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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號】31年度上字第 1040 號【裁判日期】31/01/01 【案由】 【相關法條】 民法第373.(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 【判例全文】 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是買賣標的物苟已交付,雖所有權尚未移轉,其危險亦由買受人負擔。本件被上訴人向某 甲買受之船,已由某甲交付被上訴人收受,如被上訴人與某甲並無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但 書所稱之特別訂定,該船之危險即由被上訴人負擔,某甲自得向上訴人請求支付價金,而 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向某甲支付價金後,要非被上訴人所得請求返還。原判決謂民法第三百 七十三條所謂交付,係指所有權已移轉者而言,該船尚未立契交易,即不能適用該條之規 定,即使上訴人將價金交付某甲,被上訴人亦得請求返還,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 殊有未合。 -- * 來吧! 我真的想見到你 在今天 我腦海裡充滿你微笑的臉 不要 讓我痴痴地等待明天 我單純的心需要你的愛憐 來吧! 我真的想見到你 在今天 這感覺我希望你能夠瞭解 * * 你說 BABY 要與我心心相連 ON YOU WAY ~~~~~~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