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字號】59_台上_850 【裁判日期】59/03/20
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
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
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
時履行之抗辯。
【案由】
交還土地
【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0181122)
【判例全文】
上訴人 林 崑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被上訴人 蔡耀煌
蔡光邦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求收回坐落嘉義市堀川段第三五號等田地三筆係以:上開三筆田地,因都
市計劃,已變為建地,依法應收回自行建築房屋,爰訴求上訴人交還土地等情,為其原因
事實。上訴人則以:依法被上訴人應補償伊申報地價三分之一,即新台幣十萬三千零三十
元八角三分之補償金,故伊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資為抗辯。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
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在事實上有密切
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為從屬之給付,與他方之
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本件上訴人對被上
訴人之補償金債權,乃係基於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發生,與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收回土地債權,縱有從屬給付性質,然既不發生對待給付問題,即與
同時履行抗辯之要件未合。原審基於以上見解,認交地部分之判決既因上訴人未提起上訴
而確定,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又非有理由,爰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判決,於法洵
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求予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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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個非常溫柔的女孩子。
但是在當時我對那溫柔只以為是極平常的東西,
幾乎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
她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還有是不是原諒我了?
......《挪威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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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魚的紫色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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