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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號】59_台上_850  【裁判日期】59/03/20 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 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 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 時履行之抗辯。 【案由】 交還土地 【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0181122) 【判例全文】 上訴人 林 崑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律師 被上訴人 蔡耀煌 蔡光邦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求收回坐落嘉義市堀川段第三五號等田地三筆係以:上開三筆田地,因都 市計劃,已變為建地,依法應收回自行建築房屋,爰訴求上訴人交還土地等情,為其原因 事實。上訴人則以:依法被上訴人應補償伊申報地價三分之一,即新台幣十萬三千零三十 元八角三分之補償金,故伊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資為抗辯。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 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在事實上有密切 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為從屬之給付,與他方之 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本件上訴人對被上 訴人之補償金債權,乃係基於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發生,與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收回土地債權,縱有從屬給付性質,然既不發生對待給付問題,即與 同時履行抗辯之要件未合。原審基於以上見解,認交地部分之判決既因上訴人未提起上訴 而確定,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又非有理由,爰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判決,於法洵 無違背。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求予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 她是個非常溫柔的女孩子。 但是在當時我對那溫柔只以為是極平常的東西, 幾乎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 她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還有是不是原諒我了? ......《挪威的森林》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