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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字號】43_台上_752  【裁判日期】43/09/03 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 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 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因債務遲延所發生之 賠償損害請求權,與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因之基於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所發生之賠償請求權 ,無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 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應為法律上當然之解釋。 【案由】 賠償損害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0181122)  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0181122)  顯示以上全部相關法條 【判例全文】 上訴人 葉 撸 訴訟代理人 柳遹芳律師 被上訴人 施永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 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 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因債務遲延所發生之賠 償損害請求權,與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因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所發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無同 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滅時效 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應為法律上當然之解釋。本件上訴人及同案被告呂振褔,於民國四十 年三月三十日,與被上訴人成立審判上之和解,經約定應於同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將所住房 屋遷讓交還被上訴人,有卷附原法院另案之和解筆錄抄本載明可証,嗣因屆期延不履行,經 台南地方法院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依法實施強制執行始行遷出,計多住四十日,亦為不爭 之事實,被上訴人於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訴,為上訴人應與呂振福連帶賠償此四十日之 租金損害,計白米八十台斗之請求,乃屬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第一審援引同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顯係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經已予以糾正,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之 請求權,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抗辯,自無可 採,則其對被上訴人所請求賠償損害租金白米之數額,既無爭執,爰予維持,第一審如被上 訴人聲明之判決,於法殊非有違,茲上訴人以所約定遷讓之期限屆滿後未獲被上訴人之催告 ,主張應不負遲延責任云云,固難謂有理由,其以債務不履行,其性質亦係侵權行為,主張 應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等詞,為不服之論據,依照首開說明,亦無可採。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 她是個非常溫柔的女孩子。 但是在當時我對那溫柔只以為是極平常的東西, 幾乎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 她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還有是不是原諒我了? ......《挪威的森林》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