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字號】43_台上_752 【裁判日期】43/09/03
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
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
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因債務遲延所發生之
賠償損害請求權,與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因之基於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所發生之賠償請求權
,無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
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應為法律上當然之解釋。
【案由】
賠償損害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0181122)
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0181122)
顯示以上全部相關法條
【判例全文】
上訴人 葉 撸
訴訟代理人 柳遹芳律師
被上訴人 施永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
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
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因債務遲延所發生之賠
償損害請求權,與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因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所發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無同
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消滅時效
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應為法律上當然之解釋。本件上訴人及同案被告呂振褔,於民國四十
年三月三十日,與被上訴人成立審判上之和解,經約定應於同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將所住房
屋遷讓交還被上訴人,有卷附原法院另案之和解筆錄抄本載明可証,嗣因屆期延不履行,經
台南地方法院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依法實施強制執行始行遷出,計多住四十日,亦為不爭
之事實,被上訴人於四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訴,為上訴人應與呂振福連帶賠償此四十日之
租金損害,計白米八十台斗之請求,乃屬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第一審援引同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顯係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經已予以糾正,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之
請求權,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抗辯,自無可
採,則其對被上訴人所請求賠償損害租金白米之數額,既無爭執,爰予維持,第一審如被上
訴人聲明之判決,於法殊非有違,茲上訴人以所約定遷讓之期限屆滿後未獲被上訴人之催告
,主張應不負遲延責任云云,固難謂有理由,其以債務不履行,其性質亦係侵權行為,主張
應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等詞,為不服之論據,依照首開說明,亦無可採。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
她是個非常溫柔的女孩子。
但是在當時我對那溫柔只以為是極平常的東西,
幾乎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
她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還有是不是原諒我了?
......《挪威的森林》
--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