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83_台上_3022 【裁判日期】83/11/25
查本件兩造關於系爭股份之買賣,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禁止規定,其
讓與契約 ( 債權行為 ) 無效。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得請求被上訴人回
復原狀,返還價金,本質上仍為返還不當得利。惟本件兩造交付股票及價金,均基於不法
原因所為之給付,且雙方均有所認識。上訴人請求返還價金非特必須主張自己之不法行為
,且無異鼓勵為不法行為,自不應准許。
【案由】
返還價金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0791110)
民法第一百十三條(0710104)
民法第一百八十條(0181122)
顯示以上全部相關法條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莊榮德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洪明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更囵字第三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將其所有欣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欣桃公司)股票三十萬股,作價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出賣與伊,銀貨兩訖。
惟伊嗣後發覺被上訴人所出售者,乃發起人於公司設立未滿一年之股份,依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買賣契約無效,被上訴人負有回復原狀及返還價金之義務,且依不當得
利之規定,被上訴人亦應返還價金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
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股票之買賣,兩造約定欣桃公司設立登記滿一年後,始行讓與股權
,係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契約有效。上訴人於股市蕭條始主張無效,顯違誠信
原則。且上訴人已收受股票作為價金之對價,伊無不當得利情形。抠本件給付之原因為違反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禁止規定,屬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十三
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回復原狀及返還不當得利,均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欣桃公司於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設立登記,上訴人為發起人,而
系爭股權之買賣契約則成立於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訂約時系爭股票已全數交付,價金亦已
付清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股權讓與契約書、欣桃公司執照附卷可稽。按發起人之
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違反
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被上訴人出售其欣桃公司發起人股份,尚未屆滿一
年,兩造間之股份讓與契約應屬無效。兩造雖約定於七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前辦理過戶,惟
記名股票之過戶登記,僅係股份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此觀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明。此與兩造單純約定被上訴人於欣桃公司設立登記滿一年後,始背
書、交付記名股票予上訴人及辦理過戶登記之情形有別,非屬兩造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
而為給付。兩造股份讓與契約第三條之約定,因其讓與契約違反禁止規定,仍屬無效。而兩
造對所轉讓之欣桃公司發起人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一年,不得轉讓之情形,均屬知曉
,亦經證人黃壽富結證屬實。是兩造於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訂立股權讓與契約書時,均已明
知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禁止轉讓之規定。查民法第一百十三條回復原狀之請求
權(本件上訴人交付金錢之回復請求權,為債的請求權),債務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固負
回復原狀之義務,對於債權人亦明知或可得而知者雖未規定,但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
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立法理由說明:如
當事人兩造皆明知其不能給付或可得而知者,其契約當然無效,不生損害賠償之問題,自宜
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本件上訴人於行為當時,已明知違反公司法之禁止轉
讓規定,其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主張回復請求權,自不應准許。又因不法之原因而為
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既明知系爭股份之轉讓
違反上開公司法禁止之規定,竟仍予以受讓而為價金之給付,亦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從而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返還股金三百六十萬元及其利息,自屬
無據,不能准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查本件兩造關於系爭
股份之買賣,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禁止規定,其讓與契約(債權行為)無效
。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得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返還價金,本質上仍為
返還不當得利。惟本件兩造交付股票及價金,均基於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且雙方均有所認
識。上訴人請求返還價金非特必須主張自己之不法行為,且無異鼓勵為不法行為,自不應准
許(本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判例參照)。原審本此意旨而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
無不合。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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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個非常溫柔的女孩子。
但是在當時我對那溫柔只以為是極平常的東西,
幾乎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
她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還有是不是原諒我了?
......《挪威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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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魚的紫色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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