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六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相關法條】
民法債編第450.(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
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
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債編第451.(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
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物權編第767.(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
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決議全文】
會議日期:六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六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院長交議:
甲將所有之房屋出租與乙,後因負債,出租之房屋經法院查封,於拍賣期間適租期屆
滿,乙仍繼續使用收益,甲未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嗣該房屋由丙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
書,丙遂以租賃關係業經租期屆滿而消滅,認乙為無權占有,訴請返還房屋,
有下列二說:
甲說:甲之房屋出租於乙租賃期限屆滿,仍由乙繼續使用,甲雖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
示,但該房屋於租期屆滿前,業經法院查封,甲對該房屋已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權利。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在乙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使用
該房屋時,甲雖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甲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
思,乙不能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租賃關
係仍於租期屆滿時消滅,而成無權占有,故丙之請求有理由。
乙說:強制執行之查封程序,原以禁止債務人就所執行之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為目的,依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債務人並不因此即喪失管理權或使用該財產之權。
反對續租,非處分行為,債務人尚非不得為之,甲既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
仍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而成不定期租賃,故丙之請求無理由。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敬請
公決
決議:
甲之房屋出租於乙,後因負債,經法院查封,甲對該房屋即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
,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嗣於拍賣期間租期屆滿,乙仍繼續使用該房
屋,甲雖未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思,乙自不能主張民
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迨該房屋由丙拍定,取得權利移
轉證書,丙遂以租賃關係業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認乙為無權占有,訴請返還房屋,自非法
所不許。(同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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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過去的塵歸塵、土歸土,
我可以做一個重新發芽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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