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六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相關法條】
民法債編第二百十七條
民法債編第二百二十四條
【決議全文】
會議日期: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六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院長交議: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是否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關於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
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場合,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是
否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有甲、乙二說:
甲說: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亦即
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場合,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可視
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
乙說:侵權行為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類推適用,其餘同甲說。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採甲說。
--
她是個非常溫柔的女孩子。
但是在當時我對那溫柔只以為是極平常的東西,
幾乎連回頭看一眼都沒有。
她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還有是不是原諒我了?
......《挪威的森林》
--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