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五晚上七點行政法讀書小組範圍為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原則,例題為以下兩題,我上次指定報告的兩位同學趕快認領題目吧!
一、 台北市民甲於民國七十九年間領有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以下稱營業執照),據以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民國八十三年間,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發覺甲未依規定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一年以上,原依法逕行註銷甲之職業駕照,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所領有之營業執照。問交通局撤銷甲營業執照之處分是否合法?(題目有點小難,同學們可能要好好釐清下面四條法律間的關係,再去看看釋字三一三、三六七、三九四、四零二)
參考法條:
公路法第 77 條 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法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公路修建養護、專用公路、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4 條第一項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申請審驗一次,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6 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二、
某甲及家人合計六口在家中經營家庭手工業,其生產之各種家常食品均在市場叫賣,全家生計賴以維持。某縣政府依經濟部所訂立並經行政院核定之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工廠不依照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得由省(市)建設廳(局)予以局部或全部停工或勒令歇業之處分」規定,以「處分」另某甲及其家人務必歇業。試從行政作用中相關法理與制度,申論某甲及其家人之遭遇,及縣政府之措制是否正當適法。(八十五年司法官第一次,本題較前一題簡單,可以參考釋字三九零號,重點在如何破題與論
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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