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讀書小組題目 5/17
題目有三題:第一題關於民法法律行為,第二題綜合刑法、憲法。
讀書小組主要進行第一題,若讀書會進行有剩餘時間時,再討論第二題ꄊ第三題純供思考用,如果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寫好答案供大家觀摩。
如果上週沒來的同學想要參加時,請向上次有參加的同學借講義影印一下。
一、 請說明該離婚行為之效力:
A男與B女因相戀數年之久,後兩人不顧雙方父母的反對,在教堂的集團結婚
儀式中,完成終生大事,當年B女僅十九歲,兩人害怕父母知道,因此遲遲未
辦結婚登記。婚後兩人育有二子X、Y,但兩人相處極不融洽,動輒為小事吵架
,並且A男好吃懶作的本性漸漸顯露無遺,B女在忍受數年後,終於向A男提出離
婚的要求,恰好A男也另結新歡,就答應了B女的要求‧兩人一同到一間代書事
務所辦理離婚手續,B女在母親的陪同下出席,代書建議當事人考慮清楚後再決
定離婚,此時B女拿出一只預先擬好並簽名蓋章的離婚協議書,要求A男簽字,其
內容如下:一、從此兩人恩斷義絕,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二、A男放棄X、
Y的監護權,監護權由B女行使‧三、A男需搬離B女所居住的縣市,不得和B女居住
於同一縣市,否則A男應賠償B女新台幣五百萬元‧四、A男斷絕與X、Y的親子關係
,不得再接觸X、Y‧A男雖覺得該條件十分苛刻,但急於與新歡結婚,且覺得X、Y
生性忤逆,斷絕父子關係,也省的麻煩,所提起筆就簽名,但因未帶圖章,就沒蓋章
,改以手印的方式代之‧B女在A男簽名蓋好手印後,即歡天喜地的認為婚姻的枷鎖,
已經不再存在了,因此交代代書代為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參考法條:民法981、982、990、1050條‧討論過程:婚姻是否成立、生效?離婚是
否成立、生效?
二、何謂預備犯?為何預備犯的規定,有學者會認為違反憲法?其理由何在?
大家擬好自己的解答,最好是有書面,供大家參考之用,如果用打字
,可以email給我,讓我事先看一下‧謝謝
士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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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遠端凝望者你美麗的臉龐、秀逸的髮絲
我多麼想越過那一道分隔你我的鴻溝
在你的笑容裡,對妳一一述說,心裡的點點滴滴....
內心的悸動..已不再是一次、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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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