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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針對月揆問我的一些問題,寫成解答供大家參考. 1.總統對行政院長有免職權,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因此行政院長應對總統負責,故總統得對行政院長免去職務. 2.信任投票;是立法權牽制行政權的機制,就是立法機關得透過不信任投票(參見我國增 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迫使行政機關(行政院長)辭職.而行政機關亦得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以玆牽制. 3.法國第五共和所採取的政府制度就是所謂雙首長制,人民選舉議會委員與總統,而由總 統任命行政首長,而行政首長獨立對總統負責,雖然議會有對行政首長提出不信任案的權 利,但是總統亦得透過解散國會的方法加以牽制.此制目的在於提高行政的權力,免除立 法權的干涉. 4.關於蕭內閣是否要總辭的問題;可以由下列步驟解答,(建議事先寫好考試再附上) a.何謂責任政治的意義;行使權利的機關,應向其權利的來源負責,例如立委對選民負責, 總統對選民負責. b.現行的憲法(包括本文與增修條文)中對內閣有無規範;看來看去就是沒有啦! c.釋字387號是否適用? i.釋字387號釋在憲法修改前的解釋,那時憲法本文五十五條與五十七條尚未被凍結. ii.修憲後,始否得基於憲政法理推導出同樣的結果?首先基於責任政治的內容,行政院長 以由總統任命,在總統為改選前,或總統未任命他人前,不應辭職.再者如果基於憲政慣例 ,我國此種慣例付之闕如,如依他國的慣例,他國的憲政體制與我國不同,不能拿內閣制的 國家的慣例適用在我國. d.結論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言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大法官釋字461號亦言如是, 但所謂的負責並不代表立法院改選後,行政院長有辭職的義務. 5.修陳妙芬的法緒的同學,以下你可能可以用到. 由其他的學門看法律 從經濟學的角度; 1.經濟學的主要內容;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探討如何用有限的資源,達成最大的效益. 2.由經濟學的較度觀察法律;即是法律經濟學的內容,可以從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與私人間 法律關係的層面來看.公權力行使的角度也就是在探討比例原則中的適當原則;也就是何 種法律制度可以侵害人民的權利最小,而達成最大的社會利益.而由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層 面而言;由何方當事人負擔某一個風險比較適當,成本比較小等等. 由社會學的角度而言; 1.社會學的內容;探討社會,人群間的相互關係,還有社會變遷的課題. 2.由社會學的角度觀察法律;即是法律社會學的範圍,最主要是針對社會變遷中法律所扮 演的角色,比如說法律與法院見解的改變是否因此導向一個社會,人們想法的變遷.或是 反過來法律是因為社會的改變而變遷的. 小黃 -- Du bist im Ausland: Wenn Du bei mir bleiben wirst, koennen wir alle Traueme zusammen haben. 妳在他鄉: 願與妳分享所有的夢, 只要妳能陪在我身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71.s94.ts30.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