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一、、試舉例說明要式行為之意義及其立法意旨。又要式行為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之法律行為概念上有何區別?並析述違背法律關於要式行為之規定之法律效果。
二、試簡答下列問題:
(一) 被禁治產宣告之人,於禁治產宣告被撤銷前:
1.因訂立買賣契約而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2.開車誤傷行人,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二) 二十歲以上之成年人,患有偶發性精神錯亂疾病,但未被禁治產宣告:
1.因訂立買賣契約而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2.開車誤傷行人,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三、甲公司設置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於公司設立時,已登記甲、乙、丙三位董事為有代表權之人。社團總會(股東會)決議甲、乙、丙須集體共同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法律行為。請問:
(一)善意第三人A與丁董事訂立契約,其效力如何?
(三) 善意第三人B與甲董事訂立契約,其效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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