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
下面是士洲學長想的題目
聽說他就是為了想這些題目才遲到的^^;;
下星期一的讀書會仍然是在6:00於小小福集合
內容和這星期一預定內容一樣
1.甲乙丙三人為屆齡役男,三人對現行的徵兵法制非常反感,他們的主張如下:首
先徵兵制違反憲法第七條關於男女平等的要求,只有男性要當兵,再者軍中的不當
管教、意外死亡仍頻頻發生,當兵簡直是冒不必要的生命危險,最後在高科技戰爭
的型態下,廣泛的徵集役男當兵,造成對役男自由的違法限制。
因此甲乙丙三人為求達到廢除徵兵制的目的,分別糾集同志採取以下手段。
a.甲在校園言論廣場上貼上主張廢除徵兵制的大字報,並在言論廣場前糾集同學靜
坐,並呼籲一同罷課以對抗現行不公的制度。在媒體廣泛報導後,甲因此被學校以
毀損校譽為由,開除學籍。
b.乙則率領同志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在總統府前的博愛路上表演行動劇,大聲
呼口號,總統府前的交通因此癱瘓兩小時。乙於行動之後,立即被警察以違反刑法、
社會秩序法、交通法規為由逮捕,除被科予罰鍰外,檢察官並提起公訴。
c.丙參加電視與廣播的call-in節目,大談現行徵兵制度的問題,並且發行地下刊物
"役男的血淚",鼓吹屆齡役男撕毀徵兵令,拒絕參加徵兵抽籤。丙被以違反兵役治
罪條例與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為由,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請問:甲乙丙三人的系爭言論是否受到法律保障?其主張言論的手段是否亦同?又
如果你是審判乙、丙的法官,你會如何決定乙、丙的刑事責任?
2..刑法關於不作為犯的問題:
某甲於其妻死後,另續絃某乙,而某乙十分厭惡某甲與前妻的五歲兒子某丙,一日
某乙為解決屋後毛豆園裡不斷出沒的野鼠,雖然知道某丙常與其他小朋友們在毛豆
園中玩耍,但仍用摻有老鼠藥的麵包,撕碎丟入毛豆園中,想要毒死野鼠。不久之
後,在毛豆園中玩耍的某丙果然不小心吃了有毒的麵包,痛的在地上打滾,其他一
同玩耍的小朋友見狀立即通知某乙,某乙見狀並未立即將某丙送醫,而是通知某甲
處理,終致某丙因延誤送醫而死亡。問某丙是否構成刑法二七一條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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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是正義的 但我全無此意
只是碰巧我討厭的人中很多是惡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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