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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下面是士洲學長想的題目 聽說他就是為了想這些題目才遲到的^^;; 下星期一的讀書會仍然是在6:00於小小福集合 內容和這星期一預定內容一樣 1.甲乙丙三人為屆齡役男,三人對現行的徵兵法制非常反感,他們的主張如下:首 先徵兵制違反憲法第七條關於男女平等的要求,只有男性要當兵,再者軍中的不當 管教、意外死亡仍頻頻發生,當兵簡直是冒不必要的生命危險,最後在高科技戰爭 的型態下,廣泛的徵集役男當兵,造成對役男自由的違法限制。 因此甲乙丙三人為求達到廢除徵兵制的目的,分別糾集同志採取以下手段。 a.甲在校園言論廣場上貼上主張廢除徵兵制的大字報,並在言論廣場前糾集同學靜 坐,並呼籲一同罷課以對抗現行不公的制度。在媒體廣泛報導後,甲因此被學校以 毀損校譽為由,開除學籍。 b.乙則率領同志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在總統府前的博愛路上表演行動劇,大聲 呼口號,總統府前的交通因此癱瘓兩小時。乙於行動之後,立即被警察以違反刑法、 社會秩序法、交通法規為由逮捕,除被科予罰鍰外,檢察官並提起公訴。 c.丙參加電視與廣播的call-in節目,大談現行徵兵制度的問題,並且發行地下刊物 "役男的血淚",鼓吹屆齡役男撕毀徵兵令,拒絕參加徵兵抽籤。丙被以違反兵役治 罪條例與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為由,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請問:甲乙丙三人的系爭言論是否受到法律保障?其主張言論的手段是否亦同?又 如果你是審判乙、丙的法官,你會如何決定乙、丙的刑事責任? 2..刑法關於不作為犯的問題: 某甲於其妻死後,另續絃某乙,而某乙十分厭惡某甲與前妻的五歲兒子某丙,一日 某乙為解決屋後毛豆園裡不斷出沒的野鼠,雖然知道某丙常與其他小朋友們在毛豆 園中玩耍,但仍用摻有老鼠藥的麵包,撕碎丟入毛豆園中,想要毒死野鼠。不久之 後,在毛豆園中玩耍的某丙果然不小心吃了有毒的麵包,痛的在地上打滾,其他一 同玩耍的小朋友見狀立即通知某乙,某乙見狀並未立即將某丙送醫,而是通知某甲 處理,終致某丙因延誤送醫而死亡。問某丙是否構成刑法二七一條之殺人罪? -- 你說我是正義的 但我全無此意 只是碰巧我討厭的人中很多是惡徒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215.s115.ts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