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財法一的同學,聽說黃老師要大家交一篇關於張增標的報告
寫這樣的刑法報告,基本可以參考如下的架構,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
或想知道這個架構的來龍去脈
周六早上10點在法學院門口,我們可以在討論一下,有興趣的同學,請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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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當時的事實:張妻於整件案件中扮演的腳色,在警方搜索時的所作所為
2.探討張增標是否符合刑347之擄人勒贖罪(關於此部分引用判決記載即可)
3.解釋刑法28條共同正犯之定義-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
4.將1.中的事實放入2.中的要件看有無符合
1.符合,則張妻構成刑法347條之共同正犯,繼續探討7.
2.不符合,則探討5.
5.解釋刑法30條幫助犯定義-主觀與客觀要件
6.將事實放入5.探討
1.符合,構成刑347之幫助犯,繼續探討7.
2.不符合,也要繼續探討7.
7.解釋刑法167之構成要件
8.將1.事實放入7中,看是否符合
1.符合,構成刑法167
2.不符合,
9.結論:張妻構成何罪(如果4.6.8皆不符合時,張妻無罪)
注意,當事實不明確時,記得要引用罪疑為輕原則
帶組研究生:黃士洲 Stefan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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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 bist im Ausland:
Wenn Du bei mir bleiben wirst,
koennen wir alle Traueme zusammen haben.
妳在他鄉:
願與妳分享所有的夢,
只要妳能陪在我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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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