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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永菁所提出來的一個問題"為何民法七十八條要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 行為無效",為什麼不要和民法七十七條一樣,可以由法代事前同意事後承認,而生 效力? 這是一個立法論的問題,這涉及單獨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迅速確定,不容許再等待 法代的同意。否則對於單獨行為的法律安定性要求會有所影響。 關於憲法的解題,我只是給大家一個思考的邏輯架構,算是骨架而已,至於內容如何? 我相信大家都會寫的比我好,比我更能掰出一定道理。這是因為憲法上許多利益的考量ꄊ並非完全是法律的原則,而是政治社會因素的折衝。不過重點不是在違憲的結果,而是再 你的理論結構。 各位同學, 邁向期末考all and high pass向前衝吧!!!! 雙數菸酒生 士洲 -- Du bist im Ausland: Wenn Du bei mir bleiben wirst, koennen wir alle Traueme zusammen haben. 妳在他鄉: 願與妳分享所有的夢, 只要妳能陪在我身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83.s94.ts30.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