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永菁所提出來的一個問題"為何民法七十八條要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
行為無效",為什麼不要和民法七十七條一樣,可以由法代事前同意事後承認,而生
效力?
這是一個立法論的問題,這涉及單獨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迅速確定,不容許再等待
法代的同意。否則對於單獨行為的法律安定性要求會有所影響。
關於憲法的解題,我只是給大家一個思考的邏輯架構,算是骨架而已,至於內容如何?
我相信大家都會寫的比我好,比我更能掰出一定道理。這是因為憲法上許多利益的考量ꄊ並非完全是法律的原則,而是政治社會因素的折衝。不過重點不是在違憲的結果,而是再
你的理論結構。
各位同學, 邁向期末考all and high pass向前衝吧!!!!
雙數菸酒生 士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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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 bist im Ausland:
Wenn Du bei mir bleiben wirst,
koennen wir alle Traueme zusammen haben.
妳在他鄉:
願與妳分享所有的夢,
只要妳能陪在我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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