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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EW_R.O.C 看板] 作者: vongable (清風的微笑) 看板: NEW_R.O.C 標題: 法律的鬥爭 ── I 時間: Mon Jun 19 17:42:49 2000 以下是王澤鑑老師所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 中的一篇文章 標題:法律的鬥爭 我覺得是一篇好文章,所以把它發表出來,給各位參考參考 --------------------------------------------------------------- 法律的鬥爭 Rudolf von Jhering原著 薩孟武教授翻譯 本文原載三民書局出版之「孟武自選文集」(第一0一頁致第一一三頁), 承劉振強先生同意轉載,僅致最大之謝意。 薩孟武先生是我國有名的政治學者、著作等身, 影響深遠,貢獻致鉅。關於這篇文章,薩師孟武做有如下之說明: 「這篇是節譯意譯德國法學權威Rudolf von Jhering 的 Der Kampf uns Recht, 是書本來是一篇演講搞,以後修改成書,除吾國外,世界各國均有譯本。 我初到台灣時,台大法學院尚有是書,故我在政治學及其他著作中, 均注出德文本那一版(第十二版)那一頁。大約民國六十年左右,是書忽然不見, 而只有英譯本及日譯本。案Recht一語有兩種意義,一是法律 一是權利。英譯本書名為The Struggle for Law (由John J. Lalor從原書第五版譯出)。 日譯本書名為「權利鬥爭論」(由三村立人譯出,似是根據地十一版)。 兩譯本內容稍有不同之處,但日譯本文字難澀,不易了解,比之英譯本遜色多了。 余參考兩種譯本,有的根據英譯本,有的根據日譯本,只譯其大義, 刪去字數極多,增加字數亦多。蓋不刪去,稍嫌蕪雜;不增加,意義不明。 余特別愛好是書富有感情,而且創見極多,能夠說出別人所不能說的話。 故節譯出來,以供國內法律學者參考。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 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 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 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 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 是前需有準備。法律不是只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 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 兩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 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中,過其悠遊的生活。 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名其妙。 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 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檣艱難 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 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 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 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思的頭顱(Janus-head)一樣, 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個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 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 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 此種錯覺實何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 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 以前不勞而得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 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 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 其在人間,則應視為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 客觀的意義是只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 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 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 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 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與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 是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 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 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採取力量的大小。 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 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 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條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 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 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 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 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 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是為神聖不可侵犯。 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的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 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 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 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 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 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 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虛冒生命的危險, 母子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 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長無愛惜知情。 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 人民流血而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 不易消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pt115.ts.tisnet.ne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236.s69.ts31.hinet.net